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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岭民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2020-12-31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47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收到衡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东县法院)
于 2020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湘 0424
执恢 22 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概况
    1、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有色
金属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东源祥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和 2018 年 5 月 11 日签署了《白钨精矿销售合同》和
《销售合同》。截止 2018 年 8 月 30 日,前述两份销售合同项下
债务人逾期未付债权人货款共计 2,698 万元。
    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
于 2019 年 2 月 1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 1467
号]《公证书》。
   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支付 205 万元本
息后,未以任何形式支付款项,已经严重违约。南岭经贸公司向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湖南省长沙市麓山
公证处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向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2019)湘
长麓证民字第 4824 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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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南岭经贸公司向衡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 4824 号]公
证债权文书一案,衡东县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受理该案件,
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湘 0424
执 618 号]。
    3、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与董镇涛向衡东县法院提出异议
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予执行,衡东县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 0424 执 618 号]。驳回
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正
式进入执行。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
告》(2019-037)。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
未能得到执行。
    4、由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一直未能按期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岭经贸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
向衡东县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二、本次执行的进展情况
    衡东县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向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
董明光、董镇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
书,并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发起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采取相
关执行措施:
    (一)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董镇
涛银行账户 304,115 元;董明光银行账户 4,329 元;衡东源祥公
司账户 259 元,共计 308,703 元(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已领
取)。
    (二)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除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
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明光自建房)101 室(东房权证字第
16000131 号)外,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有
抵押。查封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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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
明光自建房)101 室(东房权证字第 16000131 号),因该房的土
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申请执行人从经济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
置。
    (三)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湘 D3ZT68 雪佛兰小车
一辆,湘 D3L530 江铃牌小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董镇涛名下湘
DB567M 小车一辆,查封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止。上述车辆均未扣押,暂时不宜处置。
     (四)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从经济
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置。
    (五)对于申请执行人保管的钨矿石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
批钨精矿的有效成分三氧化钨含量为 4.78%,其品位和级别均不
符合标准 YS/T231-2015《钨精矿》表 1 的要求。故申请执行人
要求暂不予处置。
    (六)2020 年 9 月 10 日,对三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董
明光、董镇涛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上公布。
    2020 年 11 月 9 日,衡东县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约
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再次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三、执行裁定情况
    本案已由衡东县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执行裁
定书》[(2019)湘 0424 执恢 22 号之二]。
    衡东县法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
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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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9 年年初,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欠贸易款 2698 万元,
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累计收回应收账款及利息 205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尚欠贸易款账面金
额 2493 万元。
    公司已于 2018 年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34.90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及上述案件的实际
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对被执行人衡东源
祥公司应收账款余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为 2358.10 万
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公告》(2020-005)。
    公司于 2019 年度已对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应收账款 2493
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被执行人相关资
产与账户的查封或冻结将依据原执行措施继续维持。预计本次终
止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后续影响将根
据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确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清收前述应收货款
及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债权,减少资产减值损失,切实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湘 0424 执恢
22 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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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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