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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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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9
债券代码:128030           债券简称:天康转债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奎屯天康植物蛋
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屯天康”)收到第七师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师环罚字〔2019〕2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处罚文件主要内容:
    第七师环境监察支队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对奎屯天康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奎
屯天康棉籽仁壳分离装置产生的棉壳从距地面约 10 米高的廊道内直接散落至地面
及周边,棉壳中含有大量棉绒(轻质、已飘散)、细颗粒状烟粉尘,从廊道出料口
至地面无防止絮状物、烟粉尘逸散的措施,挡风墙、周边的树木上附着大量棉絮
及烟粉尘。
    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奎屯天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
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
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
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第七师环境保护局以《第七师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师环罚告字
〔2019〕2 号)告知奎屯天康陈述申辩权。奎屯天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
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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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规定,对奎屯天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
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项,迅速制定出整改方案并报第七师环境保护局。现对 3000
平米棉壳场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全封闭防风、防尘工程设施招标,确保符合环
保要求。招标完成后在 2019 年停机后进行施工整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奎屯天康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
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