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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康生物: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0-11-21  

                                                                                           天康生物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
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
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
的原材料,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产
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如豆粕、菜粕、玉米、鸡蛋、豆油、生猪等;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
市场进行;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
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
配;
       (五)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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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
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主任、决策委员、
列席委员、秘书处组成。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决策委员由公司总
经理、相关事业部总经理、期货部经理、首席风控官组成,决策委员享有建议权
和表决权;列席委员由各事业部相关业务负责人和风控小组除首席风控官以外的
其他组成人员组成,列席委员享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秘书处由总经理秘书担任。
    第七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八条     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管理运作,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订期货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确定期货经纪公司及期货账户开设;
    (三)听取事业部、期货部保值需求与套期保值方案汇报,审议批准期货套
期保值方案;
    (四)监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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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公司期货业务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决策;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风控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审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
成。财务总监兼任首席风控官。首席风控官牵头组织风控小组会议,依据风控制
度,对套保方案及交易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期货部门、采购、生产、销售部门、及财务部门、审计部
门、法务部门等设置境内期货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由期货部门专人担任;
    (二)资金管理员:由财务部门经理兼任;
    (三)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员兼任;
    (四)结算员:由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五)数据采集员:由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及销售部门经理兼任;
    (六)风险监控员:由审计部门经理兼任;
    (七)合规管理员:由法务部门经理兼任;
    (八)库存监管员、期现监管员:由期货部门专人担任;
    (九)交割专员:由生产部门经理兼任。
    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拟定并经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期
货业务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三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金额占用在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若保证金
超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0%时,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
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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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
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应就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
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开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交易权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
授权书由开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
及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
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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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期货部门库存监控员与事业部数据采集员每日进行现货行情沟
通,数据采集员把公司产品销售(采购原料)的数量、价格汇总至期货部门,期
货部门期现研究员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公司销售(采购)情况计算公司
生产经营风险敞口,形成套期保值方案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最终
的套保方案。
    第二十一条     套保方案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交由期货部门及风控小组
进入方案执行阶段。依据套保方案确定的保值头寸,委托期货公司向交易所提
交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经商品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根据商品交易所批复的套期
保值额度、建仓期限等事项按照保值指令方式建立头寸。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同时,期货部门向财务部门申请交
易资金,财务部门资金管理员在收到期货部门资金申请后将资金划入公司指定
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期货部门经理根据公司的期货套保交易方案,向交易员下
达交易指令,交易下单后对交易进行确认并将交易记录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期货部门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境内期货业
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门。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
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
时,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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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具体实施中,其方案审批流程、交易
流程、交割流程、资金管理流程、应急处理流程、风险控制流程等,按期货业
务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期货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具体流程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
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
互独立, 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条     期货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
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 司 风控 人 员应 定期 、 不定 期 地对 套期 保 值业 务进 行 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
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
务中的操作风险。风控人员岗位不得与期货部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部门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并及时上报公
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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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
期货部负责人和风控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
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立即向期货业务决策委员
会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
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控小组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报
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成员、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
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汇报。同时,期货业务决
策委员会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
和实施补救方案。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
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
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
货部门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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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
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期货部门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业务决策委员会提交上月期
货交易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
亏情况、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员每日交易后应向期货部门、风控小组、期货业
务决策委员会报告新建头寸、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日交易情况,向期
货部门、财务部门及风控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
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
帐、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原《境内期货
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相应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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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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