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15
天康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星河证股字[2021]第 07 号
致: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
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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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1: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 528 号天
康企业大厦 11 楼公司 4 号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杨焰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之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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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8,574,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06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34,278,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295,51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85 %。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二)《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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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八)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计提 2020 年度激励基金的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
数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并就
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和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签署。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做的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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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星河证股字[2021]第 07 号”《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玉玲
律 师:李 莎
律 师:周 强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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