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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18  

                         天康生物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星河证股字[2022]第 4 号

致: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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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1: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 528 号天

康企业大厦 11 楼公司 4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焰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之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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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3,067,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1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320,543,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0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524,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478%。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二)《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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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

数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并就

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和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签署。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做的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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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康生物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星河证股字[2022]第 4 号”《新疆星河律师事务

所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

章页)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玉玲



                                              律   师:李   莎



                                              律   师:周   强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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