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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7-21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
 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
 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 五 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
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
产挪作他用。

     第 六 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履行

 社会责任。由于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

 得对外捐赠。

     第 七 条 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

 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
 严格按捐赠承诺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有虚假捐赠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

 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

 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

 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

 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

 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

 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

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 十 二 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第 十 三 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

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

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未超过30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由公司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议后,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议,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 十 四 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由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授权子公司负责人签署捐赠相关文

件。

       第 十 五 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将捐赠相

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

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办单位及

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