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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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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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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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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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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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