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7月修订)2022-07-21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避
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
人。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1
审批,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
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2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3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
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
前泄露。
    第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
                                        4
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
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
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
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财务部(含子分公司财务人员)、证
                                         5
券部、内审部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相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发放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
任追究等事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6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7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8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
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条 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
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
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分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
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
部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
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
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部登
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9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新疆证监局
进行报备。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三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
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
开除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
出的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第三十八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 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泄
露、披露公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利用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