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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7月修订)2022-07-21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关联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及合理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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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
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章第四条或者第五
条规定的情形之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章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第七条 本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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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
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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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
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
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
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会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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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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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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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
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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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
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
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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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
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
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到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重大交易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
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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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
(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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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
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
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
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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