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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7-21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康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 工
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市规则》规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
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