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务总监、人 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1 独立董事签字: 李 刚 陈克峰 屈勇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