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30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
1、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其中第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上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
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2、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
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
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修改决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 原内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二、第二十三条 原内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第二十五条 原内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在原第九条之后增加条款,即第十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公司设立公司党总支部。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总支部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增加第八章“党总支部”(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部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
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企业的党建工作,
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
务群众的职责。党总支部委员由党总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党总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配合上级党
委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总支部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推进党总支部工作,
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
点和落脚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党总支部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
委的各项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保证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
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党性修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
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
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
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
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
行为作斗争。
(八)加强各下属企业党的建设,定期听取公司各党支部工作汇报,分析研
究党支部工作,审议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做好对党支部工作的检查、评估考
核,按时进行换届。
(九)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及总支部委员应充分发挥对公司重大决策事
项的监督把关作用,着力推进本企业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兼任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的党总支部书记及总支部委员要
落实上级党委的决定,按照上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营班子会上发表意见,并
向上级党委报告落实情况。不兼任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的党总支部书记应列席董
事会、经营班子会,对董事会、经营班子会作出的违背上级党委决定的决策事项
进行提醒,董事会、经营班子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