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8-85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及新增减持计划的公告 公司股东四维尔集团、汇鑫投资、钶迪投资、星瑜投资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股东钶迪投资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期间累计减 持公司股份 3,870,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 2、持有公司股份 7,340,75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8%)的股东汇鑫投资计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 2,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8%; 持有公司股份 10,934,6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5%)的股东钶迪投资计划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 2,0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8%; 持有公司股份 4,587,9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0.86%)的股东星瑜投资计划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 1,3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维尔集团暂无减持计划。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广东鸿 图”)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26),公司股东钶迪(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原宁波市江北钶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钶迪投资”)计划自该公 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4,900,000 股(以下简称 “前次减持计划”)。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钶迪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 展情况告知函》及其与上海四维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尔集团”)、 宁波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汇鑫投资”)、宁波星瑜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星 瑜投资”)联合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 将上述相关股东前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及拟新增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前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钶迪投资减持股份的来源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截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钶迪投资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870,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73%,减持后钶迪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0,934,6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37%。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占其减 减持占公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持前持有股 司总股本 (元/股) (股) 份比例(%) 比例(%) 钶迪(宁波)投 集中竞价 2018.6.11- 8.13 3,870,920 26.15 0.73 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 2018.12.7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钶迪(宁波)投 14,805,580 2.7807% 10,934,660 2.0537%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2018 年 6 月 14 日,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4,717,9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2 元(含税),同时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32,076,866 股,钶迪 投资减持前的持股数量由 9,870,387 股变更为 14,805,580 股;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并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32,438,366 股,钶迪 投资持股比例由 2.7826%被动变更为 2.7807%。 3、其他相关说明 钶迪投资前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间未违反相关承诺,其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 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新增减持计划相关情况 汇鑫投资、钶迪投资、星瑜投资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四维尔集团暂无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股) (%) 钶迪(宁波)投资管理 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 10,934,660 2.05% 有限公司 股份购买资产) 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 宁波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7,340,758 1.38% 股份购买资产) 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 宁波星瑜投资有限公司 4,587,972 0.86% 股份购买资产) 上海四维尔控股集团有 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 32,124,990 6.03% 限公司 股份购买资产) (二)本次股东新增减持计划 1、汇鑫投资的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公司需要资金运转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0.38%,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50%。 (6)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钶迪投资的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公司需要资金运转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0.38%,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50%。 (6)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星瑜投资的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公司需要资金运转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0.24%,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50%。 (6)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上述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超过广东鸿图总股本的1%。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钶迪投资、汇鑫投资及星瑜投资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四维 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各自承 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按如下方式锁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其发行的股份: 1、四维尔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广东鸿图 16,824,788 股股份、钶迪投资、 汇鑫投资、星瑜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广东鸿图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四维尔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广东鸿图 4,591,872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2、在遵循前条规定的前提下,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 宁波四维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四维尔集团、汇鑫投资、星瑜投资等业绩补偿 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广东鸿图股份按如下方式分三期解除限售(与法律、法规 及政策相关规定冲突的除外): (1)第一期股份于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且标的公司 2016 年《专项 审核意见》出具后(以二者中较晚到达的时点为准)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业绩补偿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广东鸿图股份×30%—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可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2)第二期股份于标的公司 2017 年《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解除限售,具 体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业绩补偿方在本次 交易中取得的广东鸿图股份×60%—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已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3)第三期股份于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且标的公司 2018 年《专项 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以三者中较晚到达的时点为准)解除限 售,具体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业绩补 偿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广东鸿图股份—(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减值 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已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截至目前,钶迪投资的上述锁定期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他拟减持股东的承诺 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新增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相关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 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 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相关股东不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3、本次新增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