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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鸿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26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9-08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4 日-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
场东塔3001广东鸿图广州运营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黎柏其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95,068,46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5.4261%。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2,516,97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9.3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2,551,49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1145%。
                                     -1-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95,055,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23%;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或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95,055,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三)《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95,056,4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
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