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721,231,438.12 278,758,375.95 517.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33,397,302.22 38,891,560.44 -14.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51,909,041.88 36,269,708.35 43.12%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6,915,902.41 -85,045,964.24 91.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27 0.0534 -76.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127 0.0534 -76.2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71% 1.35% -0.64% 本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7,442,412,269.65 7,119,831,661.11 4.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5,064,986,456.95 4,549,668,190.63 11.3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 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 2,737,202.80 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主要是上海五天和燊乾矿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 -7,338,109.50 业诉讼案件计提的赔偿损 项产生的损益 失所致。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13,798,600.00 主要是能特科技出售浙江 2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 2%股权,以及交易性金融 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 益所致。 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336,167.06 和支出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23,934.10 合计 -18,511,739.66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 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93,647 0 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条件的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状态 陈烈权 境内自然人 12.07% 317,797,086 317,797,086 质押 217,530,000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 境内非国有 8.79% 231,478,254 231,478,254 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 闻舟(上海)实业 境内非国有 6.25% 164,500,830 164,500,830 质押 164,500,830 有限公司 法人 林福椿 境内自然人 5.13% 135,027,006 135,027,006 质押 135,000,000 林文智 境内自然人 4.33% 114,108,354 114,108,300 质押 114,108,300 林文昌 境内自然人 4.07% 107,179,326 107,179,326 质押 107,160,000 3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蔡鹤亭 境内自然人 3.94% 103,854,654 103,854,654 0 蔡佼骏 境内自然人 1.97% 51,975,151 51,975,151 质押 51,975,151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 境内非国有 1.55% 40,849,101 40,849,101 0 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 周泉 境内自然人 1.45% 38,254,500 0 质押 38,254,5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周泉 38,254,500 人民币普通股 38,254,5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21,099,985 人民币普通股 21,099,985 个人分红-005L-FH002 深 林文洪 18,117,168 人民币普通股 18,117,168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 13,32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3,320,000 本管理有限公司 海得汇金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12,708,216 人民币普通股 12,708,216 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0,446,696 人民币普通股 10,446,696 胡美珍 7,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7,500,000 上海勤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380,000 人民币普通股 7,380,000 -元隆 5 号私募投资基金 王玉伏 7,053,000 人民币普通股 7,053,000 方振淳 6,903,400 人民币普通股 6,903,400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 智是父子,四人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股东相互之间未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的说明 公司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的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 无 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 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 购回交易。 4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5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降27.25%主要 系期末公允价值以纳斯达克2017年3月31日收盘价0.53美元/股确认(2016年12月 31日0.73元/股),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本期损益金额为13,798,600.00元所致; 2、期末应收账款增长36.52%主要系塑米信息销售收入增加,应收账款随着 增加所致; 3、期末应收利息增长181.95%主要系能特科技对Amyris Inc的财务资助计提 利息增加所致; 4、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降76.34%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浙江蓝宇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2%股权交割完毕所致; 5、期末固定资产增长80.50%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在建工程完 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6、期末在建工程下降92.19%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在建工程完 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7、期末工程物资下降100.00%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专用物资投 入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所致; 8、期末应付票据下降42.94%主要系能特科技和塑米信息承兑了到期票据所 致; 9、期末应付账款增长52.50%主要系能特科技和塑米信息采购量增加,未结 算的货款商业信用也增加所致; 10、期末其他应付款下降64.23%主要系公司完成了收购塑米信息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支付了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与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 中心的股权转让款所致; 11、期末其他流动负债下降95.52%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 6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限公司2%股权交割完毕所致; 12、报告期营业总收入增长517.46%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 润表项目所致; 13、报告期营业成本增长707.64%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 表项目所致; 14、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35.07%主要系上海五天租金、物业收入报告 期适用营改增税收政策,去年同期是适用营业税所致; 15、报告期销售费用增长93.03%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 项目所致; 16、报告期财务费用增长108.51%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 表项目所致; 17、报告期投资收益增长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 股权,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致; 18、报告期营业外支出增长85094.77%主要系上海五天和燊乾矿业诉讼案件 计提的赔偿损失所致; 19、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91.87%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 信息及子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收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现金增加所致; 20、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6845.31%主要系公司投资理财 产品,现金支付收购塑米信息的股权转让款所致; 21、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941.25%主要系公司完成了收 购塑米信息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 2010 年 1 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 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7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 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 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 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 年 1 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 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 止了该协议。 2011 年 1 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 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 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 转让价款 4,500 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 1,630 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 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 年 10 月 8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 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 3 月 31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 100%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 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 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 3,300 万元为 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0 年 3 月 23 日起至被申请人 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25 万元; (4)本案仲裁费 328,44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 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 328,440 元 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8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3、2012 年 4 月 11 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 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 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 1 点已无法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 25 号)。 4、2012 年 7 月 26 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 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 2803 号), 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 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 年 9 月 29 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 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 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 年 7 月 22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 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 双流行初字第 43 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 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 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 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 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 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 9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1 年 5 月 16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 年 6 月 1 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 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 年 6 月 27 日,投资人(股 权)变更;2012 年 4 月 20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 年 10 月 30 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 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 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 50 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 年 11 月 13 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 流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 年 11 月 15 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 诉作出裁定。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 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 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 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 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并办 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 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 超裁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 0096 号裁决书裁 决公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 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 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 10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 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 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 不应理解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不具有法 律拘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撤裁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2014 年 3 月 4 日,成都中院对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 定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 43 号]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定,经审 查,根据双流法院送达的前述《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成行终字第 63 号], 成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 43 号行政裁 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2014 年 5 月 23 日,成都中院对双流法院移送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 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二款、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 266,800 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13、2014 年 12 月 8 日,成都中院对公司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 11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2]第 0096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14、2015 年 1 月 1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 公司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 46 号裁定)的申请 复议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5、2015 年 2 月 10 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 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 0096 号仲裁裁决。 16、2015 年 3 月 4 日,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恢复执行。 (2)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 1350 万元。 (3)冻结期限为一年。 成都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3 日将成都梦谷的 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 下,成都梦谷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 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 13,417,506.70 元划转至明发 集团账户中。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 0096 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 毕。 17、2015 年 7 月 20 日,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44 条 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以增加”,再次向厦门仲裁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 12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2,270,897.09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154,000 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针对明发集团对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多年来的诉讼和本次的仲裁申请,公司 将积极应对,并结合本案实际,做好仲裁反请求准备,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请求: (1)鉴于成都梦谷的股权已划转到明发集团名下,要求明发集团支付原合 同约定的 1000 万元投资款。 (2)鉴于明发集团已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而获得了收益,根据合同约定 要求支付 1630 万元的收益款项给公司。 (3)要求明发集团返还已划转的违约金超出合同约定的 20%部分,预计 500 万元。 (4)其他损失赔偿。 18、2016 年 4 月 23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明发集团的撤案申请,作出厦 仲决字(2016)第 283 号裁定: (1)同意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撤销 XA2015—0552 号仲裁案。 (2)本案仲裁费 70,724.00 元,由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承担。 19、2016 年 9 月 18 日,明发集团认为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其造成的 实际损失超过厦门仲裁裁定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列为共同被 告,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即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 原告(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 26,842,732.09 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2011 年 12 月 21 日、2012 年 4 月 10 日、2012 年 4 月 13 日、2012 年 7 月 28 日、2013 年 7 月 30 日、2013 年 9 月 23 日、2013 年 11 月 12 日、2013 年 11 月 27 日、2013 年 12 月 5 日、2014 年 6 月 23 日、2014 年 7 月 9 日、2015 年 3 月 11 日、2015 年 3 月 14 日、2015 年 10 月 27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2017 年 4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 13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 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 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 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 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 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 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 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 纷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收 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 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二)燊乾矿业的采掘工程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路桥”)签 订了《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中水路桥负责燊乾矿业的矿区矿山开采、 巷道支护等工程。在合同的履行当中,公司及子公司燊乾矿业认为中水路桥在采 矿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停 止了采掘工程余款的支付并要求中水路桥赔偿损失。中水路桥认为不存在违约作 业,拒绝赔偿,由此产生了纠纷: 1、2015 年 12 月 22 日,中水路桥将公司与燊乾矿业列为共同被告人向安康 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滨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汉滨民初 字第 02361 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 1,158,000 元,支付已验收采矿存矿劳务 费 1,718,400 元,支付设备款 1,361,884 元,合计 4,238,284 元,并判令被告承担 14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5 年元月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71,485.2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 年 3 月 4 日,汉滨法院将该纠纷定性为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裁定驳回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3、2016 年 6 月 12 日,汉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中水路桥 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 下: (1)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水路桥工程款 1,025,459.66 元、井下存留矿量劳务费 1,718,400.00 元、设备折价款 1,143,982.60 元,合计 3,887,842.00 元;并从 2015 年 2 月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 履行完毕为止。 (2)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水路桥违约金(经 济损失)388,784.00 元。 (3)驳回原告中水路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燊乾矿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368 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 4、汉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燊乾矿业不服汉滨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 第 02361 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康中院”) 提起上诉。2016 年 11 月 28 日安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 出判决如下: (1)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 02361 号民 事判决; (2)限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中水路桥欠款 3,742,108 元(其 中矿石款 1,494,600 元、设备折价款 1,089,508 元、劳务工资 1,158,000 元)及利 息(利息计算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 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中水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15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368 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0,368 元,由燊乾矿业负担 40,000 元,由中水路桥负担 10,36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厦门房屋租赁的物业服务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因与厦门 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 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租赁 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 1 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 积共计 39,460 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 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 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 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 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 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 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 生了物业管理费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8 月 5 日,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物业”) 将上海五天与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 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翔民初字第 2240 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水费人民币 16,415.21 元及电费人民币 449,347.78 元,合计人民币 465,762.99 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期间的物业 服务人民币 2,633,330.00 元及房屋公共维修金人民币 65,832.50 元,合计人民币 3,291,662.50 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 3,757,425.49 元。 2、2017 年 2 月 13 日,翔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控股 子公司上海五天与翔发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6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翔发物业代为缴纳的水电费人民币 103,571.98 元; (2)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翔发物业支付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 2,467,620.50 元及公共维修金人民币 710,280.00 元,合计人民币 3,177,900.5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3,052.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 币 16,526.00 元,由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3、2017 年 3 月 2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2016)闽 0213 民初 2240 号民事判决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 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厦门中院依法撤销(2016)闽 0213 民初 2240 号民事判决书,依 法驳回翔发物业针对上海五天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翔发物业承担。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厦门房屋租赁的租金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因与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 孵化平台,向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 1 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 39,460 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 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 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 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 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 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 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 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租金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7 月 14 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翔安 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闽 0213 民第 2101 号),诉讼请求如下: 17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 充协议书(二)》; (2)判令二被告将租赁的翔安创新孵化中心 1 号楼腾空交还原告,并判令 二被告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按每月人民币 825,005.00 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租金直 至二被告腾空交还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 14,850,09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 息自二被告实际拖欠租金之日起计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应缴总额的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 2,211,425.91 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0 万及违约金人民币 30 万元, 并确认原告不需退还二被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0 万元; (5)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 18,361,515.91 元。 2、翔发集团向翔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 年 8 月 12 日,翔安法院依 法作出裁定如下: (1)先行查封、冻结预告登记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 市翔安区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 5#地块、11#楼 1 层 101 单元等 60 套房产 (60 套房产信息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在价值人民币 1,800 万元范围 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3、2016 年 9 月 21 日,上海五天向翔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 年 9 月 26 日翔安法院作出裁定((2016)闽 0213 民初 2101 号之一),驳回上海五天提 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4、2016 年 10 月 10 日,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的(2016)闽 0213 民初 210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厦门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6 年 11 月 14 日厦门中 院作出裁定([2016]闽 02 民辖终 763 号),驳回上海五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 定。 鉴于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 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 18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 吟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担保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 法律责任”。如翔安法院判决支持翔发集团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预计 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无法全部执 行翔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翔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 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类型 时间 期限 情况 股改承诺 无 无 无 无 无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所作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能特科技实现的净利润不 陈烈权、蔡鹤 低于 15,030 万元、18,167 亭、王全胜、 业绩 万元、22,722 万元。如在利 荆州市能特 2014 承诺 润补偿期间经审计能特科 投资合伙企 2014- 年 履行 及补 技累积实际净利润不足承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 业(有限合 08-14 -2016 完毕 偿安 诺净利润数的,则按其在本 诺 伙)、秦会玲、 年 排 次交易中取得的现金对价 张光忠、陈 和股份对价的比例以现金 强、代齐敏 及股份的方式按本协议的 约定进行利润补偿。 林福椿、林文 业绩 在利润补偿期内,公司经审 2014- 2014 履行 昌、林文洪、承诺 计后之合并报表净利润扣 08-14 年 完毕 19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林文智 及补 除能特科技(含其下属子公 -2016 偿安 司)实现的净利润和能特科 年 排 技因本次交易评估增值形 成的无形资产摊销部分造 成的影响数后的净利润(含 非经常性损益),将不会出 现下列任一情形:(1)前两 年任意一年净利润低于人 民币 500 万元;或(2)第 三年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3)三年合 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如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林氏家族承诺连带在相 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 10 日内以自有现金向冠 福股份补足上述承诺利润 和实际完成利润之间的差 额部分。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塑米信 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余江县金创 11,500 万元、15,000 万元、 盈投资中心 业绩 22,500 万元、30,081.94 万 2016 (有限合 承诺 元。在利润补偿期间,如果 2016- 年 正在 伙)、余江县 及补 塑米信息实现的经审计的 03-15 -2019 履行 金塑创业投 偿安 累积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 年 资中心(有限 排 润数的,则由其按在本次交 合伙) 易中取得的现金对价和股 份对价的比例以现金及股 份的方式按协议的约定进 行利润补偿。 业绩 在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 承诺 (有限合伙)和江县金塑创 2016- 邓海雄 及补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03-28 偿安 现金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时 排 通过增资、借款等方式向其 20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提供资金支持。对其未能履 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将承担 连带责任。 陈烈权、蔡鹤 亭、王全胜、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 2014- 荆州市能特 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股份 12-31 投资合伙企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 2014- 正在 限售 至 业(有限合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08-14 履行 承诺 2017- 伙)、秦会玲、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2-30 张光忠、陈 执行。 强、代齐敏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 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2015- 股份 林福椿、闻舟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 2014- 4-1 至 正在 限售 实业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08-14 2018- 履行 承诺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31 执行。 余江县金创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 盈投资中心 2017- 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有限合 股份 01-20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 2017- 正在 伙)、余江县 限售 至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01-20 履行 金塑创业投 承诺 2020-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资中心(有限 01-19 执行。 合伙) 卞晓凯、陈烈 权、万联天泽 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王全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 2017- 胜、张忠、珠 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股份 01-20 海广发信德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 2017- 正在 限售 至 环保产业投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01-20 履行 承诺 2018- 资基金合伙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01-19 企业(有限合 执行。 伙);珠海康 远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北信瑞丰基 股份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 2017- 2017- 正在 金管理有限 限售 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03-13 03-13 履行 21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蔡佼 承诺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 至 骏、长江证券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2018- (上海)资产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03-12 管理有限公 执行。 司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 无 无 无 无 无 融资时所作承诺 股权激励承诺 无 无 无 无 无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依据相关规定, 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 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 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 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在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暨未分配利润应不 2015- 低于 0.01 元/股时,每年以 01-01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 分红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2015- 正在 公司 至 东所作承诺 承诺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04-27 履行 2017- 利润的 20%。在确保足额 12-31 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 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 方式分配股利。足额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 后,如公司总现金净流量为 正数,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 完毕的,应当详细说 不适用 明未完成履行的具 22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体原因及下一步的 工作计划 四、对 2017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 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7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 23.41% 至 48.09% 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2017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 10,000 至 12,000 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 8,103.06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产品三甲基氢醌销售收 入减少及维生素 E 大幅度降价,预计上半年的利润比去 年同期减少。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2、本年度新增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并购项目, 预计能够按照承诺利润的进度完成计划,上半年实现利 润不少于 7000 万元。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本期公允 计入权益的 报告期 报告期 资产 初始投资 累计投资 资金 价值变动 累计公允价 内购入 内售出 期末金额 类别 成本 收益 来源 损益 值变动 金额 金额 34,389,500. -13,798,60 2,452,000.0 2,452,000. 36,841,50 自有 股票 00 0.00 0 00 0.00 资金 34,389,500. -13,798,60 2,452,000.0 2,452,000. 36,841,50 合计 0.00 0.00 -- 00 0.00 0 00 0.00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3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