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张光忠 董事 因公出差在外 詹驰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 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8,098,201,314.11 7,119,831,661.11 13.7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5,168,870,376.89 4,549,668,190.63 13.61% 产(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同期增减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330,629,160.09 1,093.90% 6,251,267,653.48 768.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63,798,950.76 55.81% 142,400,559.05 16.74% 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59,830,605.14 136.07% 145,893,733.43 100.16%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30,293,145.56 -970.17% -307,937,552.65 -2,026.51% 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44 30.48% 0.0545 -2.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44 30.48% 0.0545 -2.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8% -0.14% 2.85% -1.3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年初至报告期期 项目 说明 末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 主要系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当 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 27,485,093.58 期损益以及递延收益转入所致 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可供出售金融 -32,446,599.57 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资产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 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以公允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为对 Amyris .Inc 的股权投 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所致 主要系上海五天未决诉讼计提预计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246,360.75 负债影响所致 减:所得税影响额 -5,466,989.9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47,702.42 合计 -3,493,174.38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 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 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85,202 0 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陈烈权 境内自然人 12.35% 325,363,822 325,363,822 质押 221,699,050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 境内非国有 8.79% 231,478,254 231,478,254 质押 60,390,000 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 闻舟(上海)实业有 境内非国有 6.25% 164,500,830 164,500,830 质押 164,500,000 限公司 法人 林福椿 境内自然人 5.13% 135,027,006 135,000,000 质押 134,999,900 林文智 境内自然人 4.33% 114,108,354 114,108,300 质押 114,108,300 林文昌 境内自然人 4.07% 107,179,326 107,160,000 质押 107,160,000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蔡鹤亭 境内自然人 3.94% 103,854,654 103,854,654 质押 66,600,000 蔡佼骏 境内自然人 1.97% 51,975,151 51,975,051 质押 51,975,051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 境内非国有 1.55% 40,849,101 40,849,101 质押 0 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 周泉 境内自然人 1.45% 38,304,500 0 质押 38,254,492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周泉 38,304,500 人民币普通股 38,304,500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聚宝 49 号单一资金信托 27,812,309 人民币普通股 27,812,309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819 18,914,939 人民币普通股 18,914,939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林文洪 18,835,168 人民币普通股 18,835,168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正灏 27 号证券 18,237,387 人民币普通股 18,237,387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649 18,199,960 人民币普通股 18,199,960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海得汇金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12,708,216 人民币普通股 12,708,2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685,000 人民币普通股 12,685,000 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0,446,696 人民币普通股 10,446,696 王兰花 9,486,727 人民币普通股 9,486,727 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是父子,四人存在关联关系; 林文洪持有闻舟实业 100%股权,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余江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 的说明 限合伙)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股东相互 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 无 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期末货币资金减少51.03%,主要系投资保理业务、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固定资产投资 等经营性项目所致; 2、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71.97%,主要系期末公 允价值以纳斯达克2017年9月30日收盘价3.20美元(期间15股折1股)/股确认(2016年12月31日 0.73元/股),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本期损益金额为36,446,599.57元所致; 3、期末应收票据减少70.74%,主要系客户票据结算业务减少所致; 4、期末应收账款增加86.31%,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应收账 款随着增加所致; 5、期末预付款项增加189.74%,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采购量 增加,相应的预付账款随着增加所致; 6、期末应收利息增加264.29%,主要系能特科技对Amyris Inc的财务资助计提利息增加 所致; 7、期末存货增加127.33%,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存货随着增 加所致; 8、期末其他流动资产增加681.82%,主要系待抵扣进项税额以及购买理财产品增加所 致 ; 9、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61.07%,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2%股权交割完毕所致; 10、期末固定资产增加74.48%,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 定资产所致; 11、期末在建工程减少76.17%,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 定资产所致; 12、期末工程物资减少100%,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专用物资投入技术改 造工程项目所致; 6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3、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84.02%,主要系结算预付工程款及设备款减少所致; 14、期末应付票据增加154.9%,主要系对供应商的票据结算业务增加所致; 15、期末应付账款增加79.83%,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采购量 增加,相应的应付账款随着增加所致; 16、期末预收款项增加289.6%,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预收账 款随着增加所致; 17、期末其他应付款减少54.75%,主要系公司完成了收购塑米信息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配 套募集资金到位,支付了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与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的股权转让款所 致; 18、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114.35%,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 所致; 19、期末其他流动负债减少95.93%,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 股权交割完毕所致; 20、期末长期借款减少34.06%,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所致; 21、报告期营业收入增加768.16%,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 致; 22、报告期营业成本增加1093.64%,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 致; 23、报告期税金及附加增加82.67%,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 致; 24、报告期销售费用增加122.05%,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 致; 25、报告期管理费用增加42.83%,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致; 26、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62.53%,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 目所致; 27、报告期投资收益减少73.77%,主要系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致; 28、报告期营业外支出增加1088.45%,主要系上海五天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影响所致 29、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2026.51%,主要系经营性的现金支付增加 所致; 7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30、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236.12%,主要系投资理财产品、现金支 付收购塑米信息的股权转让款所致; 31、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289.01%,主要系完成了收购塑米信息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 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 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 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 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 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 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 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 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 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 申请。 2、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 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划转股权; 8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 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 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 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 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 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发出的 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 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 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 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 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 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 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 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 9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 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 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 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 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 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 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 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定结 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 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 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 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 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 间电子商务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 公司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的 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和明发集团 10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 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 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 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 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 股权,不应理解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不具有法律拘 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应予驳回。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2014年3月4日,成都中院对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 双流行初字第43号]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定,经审查,根据双流法院送达的前述 《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成行终字第63号],成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2014年5月23日,成都中院对双流法院移送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作出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三款,第二百五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13、2014年12月8日,成都中院对公司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 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11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4、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公司不服成都中 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裁定)的申请复议作出裁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5、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 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 16、2015年3月4日,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 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恢复执行。 (2)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350万元。 (3)冻结期限为一年。 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 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 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中。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 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17、2015年7月20日,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增加”,再次向厦门仲裁申 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12,270,897.0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4,000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针对明发集团对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多年来的诉讼和本次的仲裁申请,公司将积极应对, 并结合本案实际,做好仲裁反请求准备,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请求: (1)鉴于成都梦谷的股权已划转到明发集团名下,要求明发集团支付原合同约定的1,000 万元投资款。 12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鉴于明发集团已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而获得了收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1,630 万元的收益款项给公司。 (3)要求明发集团返还已划转的违约金超出合同约定的20%部分,预计500万元。 (4)其他损失赔偿。 18、2016年4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明发集团的撤案申请,作出厦仲决字(2016) 第283号裁定: (1)同意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撤销XA2015—0552号仲裁案。 (2)本案仲裁费70,724.00元,由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承担。 19、2016年9月18日,明发集团认为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厦 门仲裁裁定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列为共同被告,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即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即明发 集团)经济损失26,842,732.09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017年8月16日,泉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 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 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 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0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 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 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 13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 《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 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 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 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 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 (二)燊乾矿业的采掘工程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由于生产经 营需要,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路桥”)签订了《采掘工程承包合 同书》,约定由中水路桥负责燊乾矿业的矿区矿山开采、巷道支护等工程。在合同的履行当 中,公司及子公司燊乾矿业认为中水路桥在采矿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方案进行施 工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停止了采掘工程余款的支付并要求中水路桥赔偿损失。中水 路桥认为不存在违约作业,拒绝赔偿,由此产生了纠纷: 1、2015年12月22日,中水路桥将公司与燊乾矿业列为共同被告人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汉滨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诉讼请求如 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58,000元,支付已验收采矿存矿劳务费1,718,400 元,支付设备款1,361,884元,合计4,238,284元,并判令被告承担2015年元月至实际支付之日 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1,48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3月4日,汉滨法院将该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并裁定驳回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3、2016年6月12日,汉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中水路桥诉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燊乾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水路桥工程款1,025,459.66元、井 14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下存留矿量劳务费1,718,400.00元、设备折价款1,143,982.60元,合计3,887,842.00元;并从2015 年2月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水路桥违约金(经济损失) 388,784.00元。 (3)驳回原告中水路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燊乾矿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 4、汉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燊乾矿业不服汉滨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 事判决,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康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8 日安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 (2)限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中水路桥欠款3,742,108元(其中矿石款 1,494,600元、设备折价款1,089,508元、劳务工资1,15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12 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 (3)驳回中水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燊乾矿业 负担40,000元,由中水路桥负担10,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厦门房屋租赁的物业服务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西明珠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 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 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 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 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 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 15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 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 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物业管理费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5日,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物业”)将上海五天与 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提起诉讼(案号 为[2016]翔民初字第2240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水费人民币16,415.21元及电费人民币449,347.78元, 合计人民币465,762.99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 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人民币 2,633,330.00元及房屋公共维修金人民币65,832.50元,合计人民币3,291,662.50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757,425.49元。 2、2017年2月13日,翔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 天与翔发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翔发物业代 为缴纳的水电费人民币103,571.98元; (2)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翔发物业支付 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467,620.50元及公共维修金人民币 710,280.00元,合计人民币3,177,90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5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6,526.00元, 由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3、2017年3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 事判决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厦门中院依法撤销(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翔发物业 针对上海五天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翔发物业承担。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厦门房屋租赁的租金纠纷 16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因与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 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 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 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 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 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 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因此发生了租金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14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 (案号为[2016]闽0213民第210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二)》; (2)判令二被告将租赁的翔安创新孵化中心1号楼腾空交还原告,并判令二被告自2016 年8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币825,00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租金直至二被告腾空交还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4,850,0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二被告实 际拖欠租金之日起计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应缴总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 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2,211,425.91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确认原告 不需退还二被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5)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18,361,515.91元。 2、翔发集团向翔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8月12日,翔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如 下: (1)先行查封、冻结预告登记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 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5#地块、11#楼1层101单元等60套房产(60套房产信息详见协助执行 通知书);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在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详 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3、2016年9月21日,上海五天向翔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年9月26日翔安法院 17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作出裁定((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驳回上海五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4、2016年10月10日,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的(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民事裁定 书,向厦门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6年11月14日厦门中院作出裁定([2016]闽02民辖 终763号),驳回上海五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鉴于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 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 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 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担保项目公司的合法合 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翔安法院判决支持翔发集团所提出的全部 或部分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 无法全部执行翔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翔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类型 时间 期限 情况 股改承诺 无 无 无 无 无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 无 无 无 无 无 告书中所作承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塑米信息 余江县金创盈投 业绩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16 2016 资中心(有限合 承诺 的净利润不低于 11,500 万 年 03 年 正在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伙);余江县金塑 及补 元、15,000 万元、22,500 万 月 15 -2019 履行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偿安 元、30,081.94 万元。在利润 日 年 (有限合伙) 排 补偿期间,如果塑米信息实 现的经审计的累积净利润不 18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足承诺净利润数的,则由其 按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现金 对价和股份对价的比例以现 金及股份的方式按协议的约 定进行利润补偿。 在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和江县金塑创 业绩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2016 2016 承诺 现金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时通 年 03 年 正在 邓海雄 及补 过增资、借款等方式向其提 月 28 -2019 履行 偿安 供资金支持。对其未能履行 日 年 排 业绩补偿义务时,将承担连 带责任。 陈烈权、蔡鹤亭、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 2014- 王全胜、荆州市 2014 股份 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12-31 能特投资合伙企 年 08 正在 限售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 至 业(有限合伙)、 月 14 履行 承诺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2017- 秦会玲、张光忠、 日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2-30 陈强、代齐敏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 2014 2015- 股份 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林福椿、闻舟实 年 08 4-1 至 正在 限售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 业 月 14 2018- 履行 承诺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日 3-31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余江县金创盈投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 2017- 2017 资中心(有限合 股份 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01-20 年 01 正在 伙);余江县金塑 限售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 至 月 20 履行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承诺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2020- 日 (有限合伙)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01-19 卞晓凯;陈烈权; 万联天泽资本投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 2017- 资有限公司;王 2017 股份 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01-20 全胜;张忠;珠海 年 01 正在 限售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 至 广发信德环保产 月 20 履行 承诺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2018- 业投资基金合伙 日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01-19 企业(有限合 伙);珠海康远投 19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资企业(有限合 伙) 北信瑞丰基金管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 2017- 2017 理 有 限 公 司 ; 蔡 股份 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03-13 年 03 正在 佼 骏 ; 长 江 证 券 限售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 至 月 13 履行 (上海)资产管 承诺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2018- 日 理有限公司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03-12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 无 无 无 无 无 所作承诺 股权激励承诺 无 无 无 无 无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依据相关规定, 公 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 意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 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 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 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在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暨未分配利润应不低于 2015- 2015 0.01 元/股时,每年以现金方 01-01 分红 年 04 正在 公司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 至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 承诺 月 27 履行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17- 承诺 日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12-31 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 行采取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 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 利。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以后,如公司总 现金净流量为正数,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林福椿、林文昌、 其他 公司股价低于 4.00 元/股,将 2015 正在 长期 林文洪、林文智 承诺 择机持续增持公司股份,预 年 07 履行 20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计合计增持总金额超过 1 亿 月 10 元人民币。 日 2017- 2017 公司股价低于 4.00 元/股,将 5-12 其他 年 09 正在 林文洪 以不少于 4,000 万元增持公 至 承诺 月 18 履行 司股份。 2017- 日 11-12 2017- 2017 公司股价低于 4.00 元/股,将 5-12 其他 年 09 履行 陈烈权 以不少于 3,000 万元增持公 至 承诺 月 18 完毕 司股份。 2017- 日 11-12 2017- 2017 公司股价低于 4.00 元/股,将 5-12 其他 年 09 正在 邓海雄 以不少于 3,000 万元增持公 至 承诺 月 18 履行 司股份。 2017- 日 11-12 公司以不超过 4.00 元/股的 条件下回购公司股份,回购 2017 2017- 股份 总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年 05 6-6 至 正在 公司 回购 10,000 万元。具体回购股份 月 18 2018- 履行 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日 4-5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 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 不适用 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 作计划 四、对 2017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 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 形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18.50% 至 1.87%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 20,000 至 25,000 (万元) 21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4,540.11 1、预计下半年能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将稳 步增长;2、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业 绩能够按照计划进度完成;3、公司对 Amyris.Inc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的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存在着不确定性, 将影响本季度预计的净利润。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 报告期 资产 本期公允价值 计入权益的累计 累计投 期末 资金 初始投资成本 内购入 内售出 类别 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 资收益 金额 来源 金额 金额 自有 股票 34,389,500.00 -36,446,599.57 -20,195,999.57 14,193,500.43 资金 合计 34,389,500.00 -36,446,599.57 -20,195,999.57 0.00 0.00 0.00 14,193,500.43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 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序 理财金额 年化 到期赎 投资主体 产品名称 理财期限 号 (万元) 收益率 回情况 22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海西源泉”水到渠成系列 2017.1.4 1 冠福股份 7,000 3.80% 已赎回 人民币理财产品 2017010401 ~2017.2.7 30 天封闭式冠福控股股份有 2017.2.14 2 冠福股份 7,000 3.30% 已赎回 限公司 ~2017.3.16 “兴业金雪球-优先 3 号”人 2017.3.9 3 冠福股份 3,200 4.30% 已赎回 民币理财计划 ~2017.3.21 31 天封闭式冠福控股股份有 2017.3.17 4 冠福股份 7,000 4.15% 已赎回 限公司 ~2017.4.17 14 天封闭式冠福控股股份有 2017.3.22 5 冠福股份 7,500 4.4505% 已赎回 限公司 ~2017.4.5 14 天封闭式冠福控股股份有 2017.3.22 6 冠福股份 2,500 4.4505% 已赎回 限公司 ~2017.4.5 14 天封闭式冠福控股股份有 2017.3.23 7 冠福股份 1,500 4.42% 已赎回 限公司 ~2017.4.6 14 天封闭式冠福控股股份有 2017.3.28 8 冠福股份 4,000 4.20% 已赎回 限公司 ~2017.4.11 “乾元-众盈”保本型 2017 年 2017.1.9 9 能特科技 12,400 3.00% 已赎回 第 2 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2017.3.30 “乾元-众盈”保本型 2017 年 2017.4.6 10 能特科技 12,400 3.35% 已赎回 第 27 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2017.6.19 “乾元-众盈”保本型 2017 年 2017.7.7 11 能特科技 12,400 3.40% 已赎回 第 80 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2017.9.20 2017.5.17 12 塑米信息 招商银行 CSH00969 14,000 2.85% 已赎回 ~2017.6.19 东亚银行结构性理财(协定存 2017.8.7 13 塑米信息 2000 4.20% 进行中 款) ~2017.12.7 东亚银行结构性理财(协定存 2017.8.7 14 塑米信息 4000 4.25% 进行中 款) ~2018.2.7 东亚银行结构性理财(协定存 2017.8.7 15 塑米信息 8700 4.25% 进行中 款) ~2018.8.7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