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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福股份: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18-04-24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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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3,200,761,355.91 1,721,231,438.12         85.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61,900,383.27        33,397,302.22        684.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242,694,500.47     51,909,041.88        367.54%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5,171,136.80    -6,915,902.41       -697.7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94           0.0127         682.6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94           0.0127         682.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1%            0.71%           4.10%
                                                                       本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8,521,207,154.55 8,210,869,555.34          3.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5,570,622,758.64 5,308,945,686.38            4.9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年初至报告期
                        项   目                                           说 明
                                                        期末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               主要系政府补
                                                  4,909,529.38
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助收入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               主要系交易性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               金融资产期末
                                                 11,709,431.85
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损益所致。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586,921.5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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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所得税影响额                                                             0.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0.00
                              合   计                              19,205,882.8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
   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
   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1,067                                      0
                                                              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比例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陈烈权                境内自然人 12.35% 325,363,822             162,681,911    质押    209,069,050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      境内非国有
                                 8.79% 231,478,254              231,478,254    质押    136,540,000
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
闻舟(上海)实业      境内非国有
                                 6.25% 164,500,830              164,500,830    质押    164,500,000
有限公司              法人
林福椿                境内自然人 5.13% 135,027,006              135,000,000    质押    134,999,900
林文智                境内自然人 4.33% 114,108,354               85,581,265    质押    114,108,300
林文昌                境内自然人 4.07% 107,179,326               80,384,494    质押    107,160,000
蔡鹤亭                境内自然人 3.16%         83,354,557                0     质押     56,800,000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 境内非国有
                            1.55%              40,849,101        40,849,101
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
周泉                  境内自然人 1.45%         38,304,500                0     质押     38,254,492
蔡佼骏                境内自然人 1.40%         37,000,000                0     质押     37,00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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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陈烈权                                       162,681,911 人民币普通股      162,681,911
蔡鹤亭                                       83,354,557 人民币普通股          83,354,557
周泉                                         38,304,500 人民币普通股          38,304,500
蔡佼骏                                       37,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7,000,000
长江证券资管-交通银行-长江资管
                                             29,106,029 人民币普通股          29,106,029
超越理财东湖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林文洪                                       28,866,968 人民币普通股          28,866,968
林文智                                       28,527,089 人民币普通股          28,527,089
林文昌                                       26,794,832                       26,794,832
朱安平                                       19,963,476 人民币普通股          19,963,476
彭俊珩                                       19,501,497 人民币普通股          19,501,497
                                       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是父子,四人
                                     存在关联关系;林文洪持有闻舟实业 100%股权,
                                     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其他
                                     股东相互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
                                     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无
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
   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
   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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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减少52.97%,主要系能特科技偿还借款所致;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增加71.68%,系能特
科技持有Amyris.Inc的股票以纳斯达克2018年3月29日收盘价确认,公允价值增加
所致;
       3、应收账款净额期末较期初增加40.44%,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赊
销货款同步增加所致;
       4、预付账款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89.87%,主要系子公司未结算的采购货款
增加所致;
       5、在建工程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61.86%,主要系能特科技扩建技术改造项
目投入所致;
       6、工程物资余额期末较期初减少100%,主要系能特科技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已全部领用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50.1%,主要系上海五天园区宿舍楼改
造投入所致;
       8、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期末较期初减少47.15%,主要系预付工程及设备款
已结算所致;
       9、预收账款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31.88%,主要系子公司销售货款未结算所
致;
       10、长期应付款余额期末较期初减少39.04%,主要系能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偿还New Vitality Inc.的借款所致。
       11、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85.96%,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
长所致;
       12、营业成本比去年同期增加74.75%,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销售成
本随着增加所致;
       13、税金及附加比去年同期增加247.08%,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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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税费随着增加所致;
    14、销售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66.1%,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
长,销售费用随着增加所致;
    15、管理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78.95%,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
长,管理费用随着增加所致;
    16、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减少569.25%,主要系收回应收款项,计提的
坏账损失转回所致;
    17、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加596.31%,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
增长,VE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所致;
    18、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减少71.5%,主要系去年同期计提了诉讼损失所
致;
    19、本年利润比去年同期增加682.95%,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
增长,VE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所致。
    2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减少697.74%,主要系子公司
偿还借款,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幅度增加所致;
    2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增加95.26%,主要系能特科技
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2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减少44.18%,主要系能特科技
归还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
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
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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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
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
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
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
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
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
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
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
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
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
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
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
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
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
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
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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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
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
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
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
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
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
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
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
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
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
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
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
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
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
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
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
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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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
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
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
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
作出裁定。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
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
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
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
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并办理了
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向明
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
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裁决书裁决公
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
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
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
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该裁
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
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不应理解
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不具有法律拘束
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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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
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2014年3月4日,成都中院对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定
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定,经审查,
根据双流法院送达的前述《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成行终字第63号],成
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
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2014年5月23日,成都中院对双流法院移送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
纷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款、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13、2014年12月8日,成都中院对公司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
第00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14、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公司不
服成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裁定)的申请复议作
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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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5、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
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
    16、2015年3月4日,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恢复执行。
    (2)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350万元。
    (3)冻结期限为一年。
    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
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应付的违
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
中。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17、2015年7月20日,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增
加”,再次向厦门仲裁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
12,270,897.0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4,000
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针对明发集团对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多年来的诉讼和本次的仲裁申请,公司
将积极应对,并结合本案实际,做好仲裁反请求准备,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请求:
    (1)鉴于成都梦谷的股权已划转到明发集团名下,要求明发集团支付原合
同约定的1000万元投资款。
    (2)鉴于明发集团已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而获得了收益,根据合同约定
要求支付1630万元的收益款项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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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求明发集团返还已划转的违约金超出合同约定的20%部分,预计500
万元。
    (4)其他损失赔偿。
    18、2016年4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明发集团的撤案申请,作出厦仲
决字(2016)第283号裁定:
    (1)同意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撤销XA2015—0552号仲裁案。
    (2)本案仲裁费70,724.00元,由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承担。
    19、2016年9月18日,明发集团认为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其造成的实
际损失超过厦门仲裁裁定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列为共同被
告,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即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
原告(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26,842,732.09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017年8月16日,泉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21、明发集团不服泉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8
年3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
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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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
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0日、
2017年4月18日、9月2日、2018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
(编号:2011-051)、《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
公告》(编号:2011-05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
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编号:2012-01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
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编号:2012-011)、《关
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编号:2012-035)、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
2013-053)、《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编号:2013-074)、《关
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91)、《关于参加相
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9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编号:2013-098)、《关
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编号:
2014-052)、 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 编号:2014-056)、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08)、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11)、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
2015-093)、《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
的公告》(编号:2016-053)、《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
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关于公
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1)。

    (二)燊乾矿业的采掘工程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路桥”)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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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中水路桥负责燊乾矿业的矿区矿山开采、巷道
支护等工程。在合同的履行当中,公司及子公司燊乾矿业认为中水路桥在采矿过
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停止了
采掘工程余款的支付并要求中水路桥赔偿损失。中水路桥认为不存在违约作业,
拒绝赔偿,由此产生了纠纷:
    1、2015年12月22日,中水路桥将公司与燊乾矿业列为共同被告人向安康市
汉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滨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汉滨民初字第
0236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58,000元,支付已验收采矿存矿劳务
费1,718,400元,支付设备款1,361,884元,合计4,238,284元,并判令被告承担2015
年元月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1,48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3月4日,汉滨法院将该纠纷定性为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裁定驳回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3、2016年6月12日,汉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中水路桥诉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水路桥工程款
1,025,459.66元、井下存留矿量劳务费1,718,400.00元、设备折价款1,143,982.60元,
合计3,887,842.00元;并从2015年2月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
毕为止。
    (2)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水路桥违约金(经
济损失)388,784.00元。
    (3)驳回原告中水路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燊乾矿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
    4、汉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燊乾矿业不服汉滨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
第02361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康中院”)提起
上诉。2016年11月28日安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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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
判决;
    (2)限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中水路桥欠款3,742,108元(其
中矿石款1,494,600元、设备折价款1,089,508元、劳务工资1,158,000元)及利息(利
息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中水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
由燊乾矿业负担40,000元,由中水路桥负担10,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17年2月9日,燊乾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陕西高院”)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陕西省安康市中人民法院(2016)陕西09民终585号民事判决
书,同时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
判决书,裁定再审;
    (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中水路桥对申请再审人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侦办;
    (3)依法判令被申请再审人承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6、2017年11月27日,陕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陕西高院
认为燊乾矿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
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经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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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厦门房屋租赁的物业服务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
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
行业孵化平台,向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
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
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
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
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
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
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
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
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物业
管理费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5日,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物业”)将上
海五天与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
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翔民初字第2240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水费人民币16,415.21元及电费人民币
449,347.78元,合计人民币465,762.99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人
民 币 2,633,330.00 元 及 房 屋 公 共 维 修 金 人 民 币 65,832.50 元 , 合 计 人 民 币
3,291,662.50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757,425.49元。
    2、2017年2月13日,翔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控股子
公司上海五天与翔发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翔发物业代为缴纳的水电费人民币103,571.98元;
    (2)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翔发物业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467,6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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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共维修金人民币710,280.00元,合计人民币3,177,90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5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
16,526.00元,由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3、2017年3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2016)闽0213
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上
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厦门中院依法撤销(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驳回翔发物业针对上海五天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翔发物业承担。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厦门房屋租赁的租金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因与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
孵化平台,向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
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
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
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
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
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
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
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
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租金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14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翔安法
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闽0213民第210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
充协议书(二)》;
    (2)判令二被告将租赁的翔安创新孵化中心1号楼腾空交还原告,并判令二
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币825,00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租金直至二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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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腾空交还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4,850,0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
自二被告实际拖欠租金之日起计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应缴总额的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2,211,425.91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并确认原告不需退还二被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5)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18,361,515.91元。
    2、翔发集团向翔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8月12日,翔安法院依法
作出裁定如下:
    (1)先行查封、冻结预告登记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
市翔安区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5#地块、11#楼1层101单元等60套房产(60
套房产信息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在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
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3、2016年9月21日,上海五天向翔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年9月
26日翔安法院作出裁定((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驳回上海五天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4、2016年10月10日,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的(2016)闽0213民初2101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向厦门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6年11月14日厦门中院作
出裁定([2016]闽02民辖终763号),驳回上海五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鉴于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
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
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吟
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担保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法
律责任”。如翔安法院判决支持翔发集团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预计对公
司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无法全部执行翔
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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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翔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
    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类型                                       时间 期限 情况
股改承诺            无         无                     无                         无     无
收购报告
书或权益
变动报告            无         无                     无                         无     无
书中所作
承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塑米信息实现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余江县金创盈投              11,500 万元、15,000 万元、22,500
                                                                                2016
           资中心(有限合 业绩承诺     万元、30,081.94 万元。在利润补偿
                                                                        2016-   年    正在
           伙)、余江县金塑 及补偿安   期间,如果塑米信息实现的经审计
                                                                        3-15    -2019 履行
           创业投资中心     排         的累积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数
                                                                                年
           (有限合伙)                的,则由其按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的比例以现金
资产重组                               及股份的方式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利
时所作承                               润补偿。
诺                                     在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和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           2016
                            业绩承诺
                                       限合伙)以现金方式履行业绩补偿 2016-     年    正在
           邓海雄           及补偿安
                                       时通过增资、借款等方式向其提供 3-28      -2019 履行
                            排
                                       资金支持。对其未能履行业绩补偿           年
                                       义务时,将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2015-
           林福椿、闻舟实 股份限售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2014-     4-1 至 履行
           业             承诺         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8-14      2018- 完毕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


                                             19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余江县金创盈投
           资中心(有限合
           伙)、余江县金塑
           创业投资中心
                                                                          2017-
           (有限合伙)、万联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01-20
           天泽资本投资有 股份限售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2017-       正在
                                                                          至
           限公司、珠海广 承诺       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1-20        履行
                                                                          2020-
           发信德环保产业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01-19
           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珠
           海康远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2017-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01-20
           卞晓凯、陈烈权、股份限售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2017-       履行
                                                                         至
           王全胜、张忠    承诺     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1-20        完毕
                                                                         2018-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01-19
           北信瑞丰基金管                                                2017-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理有限公司、蔡                                                03-13
                           股份限售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2017-       履行
           佼骏、长江证券                                                至
                           承诺     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3-13        完毕
           (上海)资产管                                                2018-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理有限公司                                                    03-12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无          无                     无                          无     无
融资时所
作承诺
股权激励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公司股价低于 4.00 元/股,将择机持
           林福椿、林文昌、 其他                                       2015-          正在
                                     续增持公司股份,预计合计增持总            长期
           林文洪、林文智   承诺                                       7-10           履行
其他对公                             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司中小股                             公司以不超过 4.00 元/股的条件下
                                                                               2017-
东所作承                             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最高不
                            股份                                       2017-   6-6 至 履行
诺       公司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具体回购
                            回购                                       5-18    2018- 完毕
                                     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
                                                                               4-5
                                     的股份数量为准。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
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 不适用
的工作计划



                                           20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四、对 2018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
       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307.12%     至       408.90%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32,000     至        40,000
2017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7,860.16

                     1、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维生素 E 项目已经基本达产,
业绩变动的原因 主要产品维生素 E 销售价格上涨;
说明                 2、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贸易业务稳步增长,预计能够按
                   计划完成业绩。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资产 初始投 本期公允价 计入权益的累计 报告期内 报告期内 累计投                期末       资金
类别 资成本 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            购入金额 售出金额 资收益       金额       来源
         34,389, 11,709,431.                                                 28,044,9    自有
股票                           -6,344,559.98
         500.00           85                                                   40.02     资金
         34,389, 11,709,431.                                                 28,044,9
合计                           -6,344,559.98        0.00    0.00      0.00                --
         500.00           85                                                   40.02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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