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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福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
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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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9 人,代表股份 390,414,5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33,836,290 股)的比例
为 14.823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390,347,4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820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
份 67,1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5%;(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份 10,907,84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4141%。此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
事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
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
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390,376,82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 37,70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70,14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3%;反对 37,70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同意 390,376,82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反对 37,70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70,14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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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3%;反对 37,70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陈健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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