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隐瞒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等违规行为的独立意见2018-09-1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隐瞒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及子
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等违规行为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近期发现的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
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等违规行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
款和担保等行为,既损害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也损害了公司董事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因此,我们对上述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并提议公司董事会立即履行
以下职责:
1、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违规借款、担保等的全部事实经过;
2、聘请专业机构(年审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
3、通过诉讼等各种方式追偿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违规行为给上市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加强内控。严格执行公司的公章管理等各项制度,并对现行的公章使用
审批流程、使用权限,内部问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隐瞒
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等违规行为的独立意见》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