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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股份 (002102)
2025-03-07 15:00

公司公告

冠福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2民初3965号)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02 民初 3965 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8 年 9 月
22 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浙 0102 民初 3965 号《民事判
决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赵杭晨诉冠福股份、闻舟(上海)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
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六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
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和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与自然人赵杭晨签订最高额保
证借款合同,最高借款余额为 4,000 万元,用途为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利率为每
天千分之一,借款时间自 2018 年 3 月 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止。2018 年 4
月 24 日,原告赵杭晨向同孚实业银行账户汇款 2,000 万元,同日,冠福股份、
闻舟实业、同孚实业出具借据一张,表明借款金额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作为保证人。因
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赵杭晨向杭州市上城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7 月 23 日上城区法院立
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案件
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
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 年 9 月 19 日,上城区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
浙 0102 民初 396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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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并自 2018 年 7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24%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承担原
告为实现债权请求支付的律师费 16 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含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归还原告
赵杭晨借款本金 19,900,000 元、并自从 2018 年 7 月 28 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 24%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2、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支付原告
赵杭晨律师费 160,000 元;
    3、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被告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股份、闻舟
实业、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原告赵杭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2,600 元,减半收取 71,300 元,由原告赵杭晨负担 354 元,由
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负担 70,946 元。
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
潘进喜负担。
    原告赵杭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冠福股份、
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本院交纳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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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
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
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并以公
司名义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赵杭晨先生借款产生的
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七、备查文件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2 民初 396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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