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14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17 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
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通知,
知悉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塑米信息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被冻结股 被执行人持有
执行裁定书 冻结 冻结申请人
权的公司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股权、其它投
文号 期限 /债权人
名称 资权益的数额
恒丰银行股
福建省泉州市 (2018)闽 05
塑米信息 冠福股份 1096 天 700 万元 份有限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 执保 68 号
泉州分行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因与冠福
股份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
院”)申请财产保全,泉州中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闽 05 执保 68 号〕,支持恒
丰银行泉州分行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的股权。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1
被执行人持有
被冻结股权 执行裁定书 冻结 冻结申请
序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股权、其它投资
的公司名称 文号 期限 人/债权人
权 益的数额
杭州市上 (2018)浙 0102
城区人民 民初法执字第 冠福股份 730 天 17,150 万元 赵杭晨
法院 3965 号
1 上海五天
上海市浦
(2018)沪 0115
东新区人 冠福股份 1095 天 603 万元 附注 1
财保法第 885 号
民法院
杭州市下 (2018)浙 0103
城区人民 民初法执字第 冠福股份 1095 天 1,978 万元 马文萍
法院 4478 号
江苏省信
南京市玄 (2018)苏 0102
用担保有
武区人民 法执民初字第 冠福股份 1095 天 3,645 万元
限责任公
法院 8022 号
2 塑米信息 司
(2018)津 0101 东银融资
天津市和 冠福股份 1095 天 1,900 万元
财保 2 号 租赁(天
平区人民
(2018)津 0101 津)有限
法院 冠福股份 1095 天 1,910 万元
财保 3 号 公司
(2018)闽 05 执 恒丰银行
泉州中院 冠福股份 1096 天 700 万元
保 68 号 泉州分行
上海市浦 上海富汇
(2018)沪 0115
东新区人 冠福股份 1095 天 22,000 万元 商业保理
财保 884 号
民法院 有限公司
(2018)津 0101 东银融资
天津市和 冠福股份 1096 天 1,910 万元
财保 2 号 租赁(天
平区人民
3 能特科技 (2018)津 0101 津)有限
法院 冠福股份 1096 天 1,900 万元
财保 3 号 公司
江苏省信
南京市玄
(2018)苏 0102 用担保有
武区人民 冠福股份 1096 天 3,645 万元
民初 8022 号 限责任公
法院
司
附注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
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已判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2
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
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 年 9 月 19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浙 0102 民初 3965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次法院
的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未开庭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
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
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3、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
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且鉴于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尚未进入
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
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
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
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
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
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
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
3
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