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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14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沪 0115 民初 75825 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
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送达
的案号为(2018)沪 0115 民初 75825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浦东新区法院定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 时 00 分就案号为(2018)沪
0115 民初 75825 号原告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汇保理”)诉
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冠福股份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 218 号西漕第十九调解室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6,000,000 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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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925 元(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以 6,000,000 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
至 2018 年 9 月 7 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 6,052,925 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
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
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
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
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10 月 1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
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


                                     2
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
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
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5825 号案件的《传票》及
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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