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16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塑米信息”)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持有
被冻结股权 执行裁定书 冻结 冻结申请
序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股权、其它投资
的公司名称 文号 期限 人/债权人
权 益的数额
重庆市第五 (2018)渝
1 塑米信息 中级人民法 05 法执保字 冠福股份 1095 天 22,564 万元 附注 1
院 第 214 号
附注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塑米信息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
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目前,公司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所持有全资子公司塑
米信息的股权被冻结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均尚
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1
被执行人持有
被冻结股权 执行裁定书 冻结 冻结申请
序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股权、其它投资
的公司名称 文号 期限 人/债权人
权 益的数额
杭州市上 (2018)浙 0102
城区人民 民初法执字第 冠福股份 730 天 17,150 万元 赵杭晨
法院 3965 号
上海市浦
(2018)沪 0115
东新区人 冠福股份 1095 天 603 万元
财保法第 885 号
民法院 附注 2
1 上海五天
(2018)闽 05 执
冠福股份 1096 天 700 万元
保 69 号
福建省泉
恒丰银行
州市中级
(2018)闽 05 执 股份有限
人民法院 冠福股份 1096 天 700 万元
保 68 号 公司泉州
分行
杭州市下 (2018)浙 0103
城区人民 民初法执字第 冠福股份 1095 天 1,978 万元 马文萍
法院 4478 号
江苏省信
南京市玄 (2018)苏 0102
用担保有
武区人民 法执民初字第 冠福股份 1095 天 3,645 万元
限责任公
法院 8022 号
司
(2018)津 0101 东银融资
天津市和 冠福股份 1095 天 1,900 万元
财保 2 号 租赁(天
平区人民
(2018)津 0101 津)有限
2 塑米信息 法院 冠福股份 1095 天 1,910 万元
财保 3 号 公司
恒丰银行
(2018)闽 05 执 股份有限
福建省泉 冠福股份 1096 天 700 万元
保 68 号 公司泉州
州市中级
分行
人民法院
(2018)闽 05 执
冠福股份 1096 天 700 万元
保 69 号
重庆市第 附注 2
(2018)渝 05 法
五中级人 冠福股份 1095 天 22,564 万元
执保字第 214 号
民法院
上海市浦 上海富汇
(2018)沪 0115
3 能特科技 东新区人 冠福股份 1095 天 22,000 万元 商业保理
财保 884 号
民法院 有限公司
2
(2018)津 0101 东银融资
天津市和 冠福股份 1096 天 1,910 万元
财保 2 号 租赁(天
平区人民
(2018)津 0101 津)有限
法院 冠福股份 1096 天 1,900 万元
财保 3 号 公司
江苏省信
南京市玄
(2018)苏 0102 用担保有
武区人民 冠福股份 1096 天 3,645 万元
民初 8022 号 限责任公
法院
司
附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和塑米信息尚未收到相
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
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已判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
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 年 9 月 19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
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浙 0102 民初 3965 号《民事判决书》;2018 年 10
月 18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前述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
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未开庭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
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
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3、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员工各司其职,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日
常经营活动暂未因上述股权冻结事项而受到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
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且鉴于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尚未
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
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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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
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
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10 月 1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
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
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
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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