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 0304 民初 38092 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
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六”)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
为(2018)粤 0304 民初 38092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福田区法院定于 2019 年 3 月 4 日 9 时 15 分就案号为(2018)粤 0304 民初
38092 号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一”)、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林文昌
(以下简称“被告三”)、宋秀榕(以下简称“被告四”)、林杨彬(以下简称“被
告五”)、冠福股份合同纠纷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 15,000,000 元、逾期管理费(以
未收回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987,305 元及律师费、
保全担保费;
    (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 15,987,305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
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
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
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
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
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10 月 1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
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


                                     2
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
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
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初 38092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