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18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
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
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同孚实业私募债情况
经核查,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
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 418,151,471.92 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
额 合 计 为 207,679,471.92 元 ; 已 到 期 未 兑 付 的 私 募 债 本 金 金 额 累 计 为
210,472,000.00 元。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逾期且未兑付的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投资人仍在
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已收到部分投资人因私募债逾期未兑付而向有关法院提
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鉴于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
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
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收到有关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后,
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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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
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8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29 日、10 月 13
日、10 月 22 日、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
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
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
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3826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
闽 0526 民初 404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
《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
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
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
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
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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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
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
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
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
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六、备查文件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债项目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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