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
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送达的上海富
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
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
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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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
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
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
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
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
果 情 况 , 详 见 公 司 于 10 月 12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3359 号案件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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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律文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3411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5830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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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开庭
序号 案 号 被告人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
时间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38,000,000
(2018) 上海市浦东新 元和利息 179,075 元(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以 38,000,000 元按同期银行贷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 2018 年
沪 0115 民 区杨源路 218 款利率,暂算至 2018 年 9 月 7 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 ( 以 下 简 称 “ 弈 辛 实 11 月 19
初 73359 号西漕第十三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20,000 元;
业”)、冠福股份 日 13:45
号 法庭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 38, 199, 075 元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6,000,000
(2018) 上海市浦东新
2018 年 元和利息 28,275 元(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6,000,000 元按同期银行贷
沪 0115 民 区杨源路 218
2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11 月 19 款利率,暂算至 2018 年 9 月 7 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初 73411 号西漕第十三
日 14:30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号 法庭 以上各项暂计 6,028,275 元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6,000,000
(2018) 2018 年 上海市浦东新
元和利息 52,925 元(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以 6,000,000 元按同期银行贷
沪 0115 民 11 月 19 区杨源路 218
3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款利率,暂算至 2018 年 9 月 7 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初 75830 日上午 号西漕第十九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号 9:00 调解室 以上各项暂计 6,052,9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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