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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编号:2018-21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告”)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编号:(2018)闽 05 民初 28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
将该等诉讼有关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
转让事项产生纠纷,2011 年 10 月 8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
受理了明发集团提出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对该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厦仲裁字[2012]第 0096 号)。公司因对
仲裁裁决内容存在异议,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明发集团依据厦门
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 0096 号仲裁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因公司原持有的成都梦谷 100%
股权已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
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等被执行标的(即成都梦谷的 100%股权)在
明发集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并非公司财产,故公司无法履行该仲裁裁决,
公司遂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公


                                    -1-
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因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经审理后亦裁定驳回了
公司的复议申请。2015 年 2 月 10 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作出的复议裁定结
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 0096 号仲裁裁决。
成都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3 日将成都梦谷的 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
成都梦谷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裁决
确定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 13,417,506.70 元人民币
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 0096 号仲裁裁决
已执行完毕。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2日、
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
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
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1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
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1-051)、《关于成都明发商
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编号:2011-058)、《关于公司
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 编号:2012-010)、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
的公告》(编号:2012-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的公告》(编号:2012-03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53)、《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
诉讼的公告》(编号:2013-074)、《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
告》(编号:2013-091)、《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95)、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
公告》(编号:2013-09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
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编号:2014-052)、《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
审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4-056)、《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0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


                                     -2-
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5-093)、《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6-053)。

       二、明发集团此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于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明发集团认为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远超厦门仲裁裁
定公司向其支付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智造空间列为共同被告,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即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
告(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 26,842,732.09 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泉州中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明发集团不服泉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
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5 民初 1571 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9 月 2 日、2018 年 4 月 17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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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发集团此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根据福建高院的裁定结果,泉州中院对此次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 176,014 元,由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
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
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未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
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
果 情 况 , 详 见 公 司 于 10 月 12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
【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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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 2018)闽 05 民初 281 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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