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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12-2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调整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
限公司提供融资的交易结构和还款计划暨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
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是为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中长期债务结构,统筹安排生产经
营资金,盘活存量资产、补充流动现金,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正常
生产经营及稳步发展。目前,公司及上海五天经营情况正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向信达租赁两期融资本金余额
不超过 344,270,197.15 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
示同意,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
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