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23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
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福建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8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39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7 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的名义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的企业、关联企业及关系密切的企业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8,080 万元,
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
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负债及相关资产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7 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向控股股东
关系密切的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部分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对
外担保),涉及金额 130,174.62 万元;通过以公司及上海五天的名义向部分非银
行金融机构及自然人借款或作为关联方的共同借款人对外借款等方式,为控股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 53,371 万元。
1
你公司未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前述违规事项形成的负债,亦未披露与前述负债对
应的相关资产,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限期解决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并开展内部
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
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
“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
经查,冠福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7 月,冠福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名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企业、关联企业及关系密切的
企业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8,080 万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规定。
冠福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
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负债及相关资产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7 月,冠福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向控股股
2
东关系密切的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部分商业承兑汇票用于
对外担保),涉及金额 130,174.62 万元;通过以公司及上海五天的名义向部分非
银行金融机构及自然人借款或作为关联方的共同借款人对外借款等方式,为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 53,371 万元。
冠福股份未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
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前述违规事项形成的负债,亦未披露与前述负
债对应的相关资产,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知悉冠福股份存在上述违规事实且未按规定
披露,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
条和第五十九条,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切实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
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已及时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