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8-2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3870 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
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签发的(2018)闽
0526 民初 3870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德化县法院就原告陈双培诉被告林文
智、林云燕、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 0526 民初 3870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
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3870 号案件<传
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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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
双培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兹向陈双培借到
人民币(大写)柒佰万元整(小写¥:7,000,000 元)。月利率按 2.5%计算,月息
每月借款日付息。若借款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借款利息。若因纠纷引起诉讼,
同意由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2017 年 12 月 21 日,陈双培分四次向林
文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号分别转入 30 万元、61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合计
700 万元。嗣后,陈双培已收到诉争借款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利息,此后
未再还款,故原告陈双培向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德化县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 年 11 月 19 日,德化县法院
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及利息(从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2018 年 12 月 10 日,德化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
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双培借款
7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0,800 元,减半收取 30,400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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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由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
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
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
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双培借款产生的民间借贷
纠纷,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
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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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 0526 民初 3870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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