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0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 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签发的(2018) 闽 05 民初 1382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2018) 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院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 (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 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1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 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与被告分别签订《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后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又与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动产质押 合同》约定,借款人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其背书质押给恒丰银行泉州分行。2018 年 10 月 12 日,因借款人均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丰银 行泉州分行向各被告发送《提前还款函》,宣布案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泉 州市中院提起诉讼。泉州市中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 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 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 2 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向恒丰银行泉 州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 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股份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 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案件的《传票》 3 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7、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4 附表: 序 开庭 开庭 案 号 被告人 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号 时间 地点 (1)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向原告 (1)日臻陶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偿还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截至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德化县日臻陶瓷工 8 日为 271,047.87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27,1047.87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 艺有限公司(以下 款本息之日止)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 简称“日臻陶瓷”)、 (2)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赔偿原 行有关规定计算);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 泉州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日臻陶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公司(以下简称“冠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市中 福实业”)、德化县 2018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1,500 元; (2018)闽 院审 金汇通纸艺包装有 年 12 额共计 55,531,047.87 元) (3)如日臻陶瓷不履行上述债务,恒丰银行泉 1 05 民初 判楼 限公司(以下简称 月 20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 州分行以冠福实业名下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1382 号 二楼 “金汇通”)、林福 日 8:30 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国 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 第九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 20152889 号、20152890 号、20152891 号、20152892 椿、林文昌、宋秀 法庭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15)第 71693 号、 榕、林文洪、林培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1691 号、71692 号、71690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 英、林文智、陈忠 (4)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冠福实业、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 娇、林国钦、林友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杉、冠福股份 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对上述第 (4)冠福实业、金汇通、林福椿、林文昌、宋 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日臻陶瓷的债务 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 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友杉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 5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任;冠福实业、金汇通、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5 0010006127654182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臻陶瓷追偿;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5)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日臻陶瓷出质的、付 0010006127654182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2 的《商 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日臻陶瓷不履行上述债 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2 的《商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6)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319,455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日臻陶瓷、冠福实业、金汇通、林 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冠福股份负担 31,795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6 (1)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向原告 (1)冠福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偿还借款本金 5,544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5,544 万元及截止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8 日为 272,230.81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272,230.81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 款本息之日止)。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 (2)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赔偿原 行有关规定计算);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冠福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冠福实业、德化县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泉州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1,500 元; 科盛机械设备有限 市中 额共计 55,812,230.81 元) (3)科盛公司、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 公司(以下简称“科 2018 (2018)闽 院审 (3)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林德安、 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应在各自 盛公司”)、林德安、 年 12 2 05 民初 判楼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林福椿、林文昌、 月 20 1383 号 二楼 林文智、陈忠娇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任;科盛公司、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宋秀榕、林文洪、 日 9:00 项下被告冠福实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 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承担保证责任后, 第九 林培英、林文智、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权向冠福实业追偿; 法庭 陈忠娇、冠福股份 ( 4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4)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冠福实业出质的、付 0010006127654187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7 的《商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冠福实业不履行上述债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7 的《商 0010006127654187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5)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7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320,861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冠福实业、科盛公司、林德安、林 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冠福股份负担 31,936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联森投资立即向原告 (1)联森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福建省联森投资有 偿还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截至 限责任公司(以下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简称“联森投资”)、 8 日为 225,552.88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225,552.88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 林福椿、林墘贵、 泉州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 金汇通、林友杉、 市中 款本息之日止)。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 2018 (2018)闽 林文昌、宋秀榕、 院审 (2)请求判令被告联森投资立即赔偿原 行有关规定计算); 年 12 3 05 民初 林文洪、林培英、 判楼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联森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月 20 1384 号 林文智、陈忠娇、 二楼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日 9:30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3,000 元; 冠福实业、福建冠 第九 额共计 55,485,552.88 元) (3)如联森投资不履行上述债务,恒丰银行泉 林竹木家用品有限 法庭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林竹木提供 州分行以冠林竹木名下的位于德化县盖德乡盖德 公司(以下简称“冠 的位于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的抵押房产、国 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德房字第 林竹木”)、冠福股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 091403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09)第 40955 份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号、40957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 8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 (4)请求判令被告林福椿、林墘贵、金 有优先受偿权; 汇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 (4)林福椿、林墩贵、金汇通、林友杉、林文 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 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 竹木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联 冠福实业、冠林竹木应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 森投资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福椿、林墩贵、 清偿责任。 金汇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 ( 5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竹木承担保 0010006127654183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证责任后,有权向联森投资追偿;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5)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联森投资出质的、付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3 的《商 010006127654183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联森投资不履行上述债 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3 的《商 项下的付款义务。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四被告承担。 (6)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319,228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联森投资、林福椿、林墩贵、金汇 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竹木、冠福股份 负担 317,728 元。 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旭晟瓷业立即向原告 (1)旭晟瓷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偿还借款本金 4,9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4,950 万元及截至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28,394.7 8 日为 228,394.7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流 款本息之日止)。 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福建省德化县旭晟 (2)请求判令被告旭晟瓷业立即赔偿原 计算); 瓷业有限公司(以 泉州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旭晟瓷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下 简 称 “ 旭 晟 瓷 2018 市中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1,500 元; (2018)闽 业”)、冠福实业、 年 12 院审 额共计 49,828,394.7 元) (3)如旭晟瓷业不履行上述债务,恒丰银行泉 4 05 民初 林建忠、林福椿、 月 20 判楼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 州分行以冠福实业名下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 1385 号 林文昌、宋秀榕、 日 二楼 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国 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 林文洪、林培英、 10:00 第九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 20152932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15)第 林文智、陈忠娇、 法庭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71689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抵 冠福股份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 (4)请求判令被告林建忠、冠福实业、 先受偿权;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 (4)冠福实业、林建忠、林福椿、林文昌、宋 林文智、陈忠娇对上述第一、一项诉讼请求 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应在各自 项下被告旭晟瓷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冠福实业、林建忠、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 5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承担保证责任后, 10 0010006127654186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有权向旭晟瓷业追偿;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5)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旭晟瓷业出质的、付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6 的《商 0010006127654186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旭晟瓷业不履行上述债 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6 的《商 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6)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290,942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旭晟瓷业、冠福实业、林建忠、林 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冠福股份负担 289,44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