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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0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
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签发的(2018)
闽 05 民初 1382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2018)
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院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
(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2018)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
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1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
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与被告分别签订《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后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又与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动产质押
合同》约定,借款人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其背书质押给恒丰银行泉州分行。2018 年 10
月 12 日,因借款人均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丰银
行泉州分行向各被告发送《提前还款函》,宣布案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泉
州市中院提起诉讼。泉州市中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
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
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



                                     2
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向恒丰银行泉
州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
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股份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
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2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3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案件的《传票》



                                     3
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4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7、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4
       附表:

序                                       开庭   开庭
       案 号            被告人                                         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号                                       时间   地点
                                                         (1)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向原告           (1)日臻陶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偿还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截至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德化县日臻陶瓷工                     8 日为 271,047.87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27,1047.87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
                  艺有限公司(以下
                                                       款本息之日止)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
                  简称“日臻陶瓷”)、
                                                         (2)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赔偿原         行有关规定计算);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
                                                泉州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日臻陶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公司(以下简称“冠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市中
                  福实业”)、德化县 2018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1,500 元;
     (2018)闽                                 院审
                  金汇通纸艺包装有 年 12               额共计 55,531,047.87 元)                       (3)如日臻陶瓷不履行上述债务,恒丰银行泉
1     05 民初                                   判楼
                  限公司(以下简称 月 20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         州分行以冠福实业名下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1382 号                                   二楼
                  “金汇通”)、林福 日 8:30           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国        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
                                                第九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        20152889 号、20152890 号、20152891 号、20152892
                  椿、林文昌、宋秀
                                                法庭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15)第 71693 号、
                  榕、林文洪、林培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1691 号、71692 号、71690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
                  英、林文智、陈忠
                                                         (4)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冠福实业、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
                  娇、林国钦、林友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杉、冠福股份                         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对上述第 (4)冠福实业、金汇通、林福椿、林文昌、宋
                                                       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日臻陶瓷的债务 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
                                                       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友杉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 5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任;冠福实业、金汇通、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5
0010006127654182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臻陶瓷追偿;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5)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日臻陶瓷出质的、付
0010006127654182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2 的《商
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日臻陶瓷不履行上述债
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2 的《商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6)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319,455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日臻陶瓷、冠福实业、金汇通、林
                                         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冠福股份负担 31,795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6
                                                       (1)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向原告           (1)冠福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偿还借款本金 5,544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5,544 万元及截止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8 日为 272,230.81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272,230.81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
                                                     款本息之日止)。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
                                                       (2)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赔偿原         行有关规定计算);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冠福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冠福实业、德化县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泉州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1,500 元;
                 科盛机械设备有限
                                              市中   额共计 55,812,230.81 元)                 (3)科盛公司、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
                 公司(以下简称“科 2018
    (2018)闽                                院审     (3)请求判令被告科盛公司、林德安、 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应在各自
                 盛公司”)、林德安、 年 12
2    05 民初                                  判楼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林福椿、林文昌、 月 20
     1383 号                                  二楼   林文智、陈忠娇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任;科盛公司、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宋秀榕、林文洪、 日 9:00            项下被告冠福实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 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承担保证责任后,
                                              第九
                 林培英、林文智、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权向冠福实业追偿;
                                              法庭
                 陈忠娇、冠福股份                      ( 4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4)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冠福实业出质的、付
                                                     0010006127654187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7 的《商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冠福实业不履行上述债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7 的《商
                                                     0010006127654187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5)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7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320,861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冠福实业、科盛公司、林德安、林
                                                                                                   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冠福股份负担 31,936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联森投资立即向原告           (1)联森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福建省联森投资有
                                                     偿还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截至
               限责任公司(以下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简称“联森投资”)、
                                                     8 日为 225,552.88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225,552.88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
               林福椿、林墘贵、               泉州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
               金汇通、林友杉、               市中   款本息之日止)。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
                                      2018
    (2018)闽 林文昌、宋秀榕、               院审     (2)请求判令被告联森投资立即赔偿原         行有关规定计算);
                                      年 12
3    05 民初   林文洪、林培英、               判楼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联森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月 20
     1384 号   林文智、陈忠娇、               二楼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日 9:30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3,000 元;
               冠福实业、福建冠               第九
                                                   额共计 55,485,552.88 元)                (3)如联森投资不履行上述债务,恒丰银行泉
               林竹木家用品有限               法庭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林竹木提供 州分行以冠林竹木名下的位于德化县盖德乡盖德
               公司(以下简称“冠
                                                     的位于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的抵押房产、国 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德房字第
               林竹木”)、冠福股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 091403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09)第 40955
               份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号、40957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


                                                                         8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
  (4)请求判令被告林福椿、林墘贵、金 有优先受偿权;
汇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 (4)林福椿、林墩贵、金汇通、林友杉、林文
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 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
竹木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联 冠福实业、冠林竹木应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
森投资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福椿、林墩贵、
清偿责任。                              金汇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
  ( 5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竹木承担保
0010006127654183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证责任后,有权向联森投资追偿;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5)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联森投资出质的、付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3 的《商
010006127654183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联森投资不履行上述债
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3 的《商
项下的付款义务。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四被告承担。             (6)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319,228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联森投资、林福椿、林墩贵、金汇
                                         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竹木、冠福股份
                                         负担 317,728 元。


                  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旭晟瓷业立即向原告          (1)旭晟瓷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偿还借款本金 4,9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4,950 万元及截至
                                                  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28,394.7
                                                  8 日为 228,394.7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
                                                  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流
                                                  款本息之日止)。                             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福建省德化县旭晟                     (2)请求判令被告旭晟瓷业立即赔偿原        计算);
               瓷业有限公司(以            泉州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旭晟瓷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下 简 称 “ 旭 晟 瓷 2018   市中   100,000 元。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费 5,000 元及评估费 1,500 元;
    (2018)闽 业”)、冠福实业、 年 12    院审
                                                  额共计 49,828,394.7 元)                       (3)如旭晟瓷业不履行上述债务,恒丰银行泉
4    05 民初   林建忠、林福椿、 月 20      判楼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        州分行以冠福实业名下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
     1385 号   林文昌、宋秀榕、     日     二楼
                                                  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国       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
               林文洪、林培英、 10:00      第九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       20152932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15)第
               林文智、陈忠娇、            法庭   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71689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抵
               冠福股份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
                                                    (4)请求判令被告林建忠、冠福实业、 先受偿权;
                                                  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 (4)冠福实业、林建忠、林福椿、林文昌、宋
                                                  林文智、陈忠娇对上述第一、一项诉讼请求 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应在各自
                                                  项下被告旭晟瓷业的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冠福实业、林建忠、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 5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票 号 为 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承担保证责任后,

                                                                     10
0010006127654186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有权向旭晟瓷业追偿;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5)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旭晟瓷业出质的、付
权 ; 被 告 冠 福 股 份 作 为 票 号 为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6 的《商
0010006127654186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旭晟瓷业不履行上述债
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   务,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6 的《商
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6)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290,942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 1,500 元,由旭晟瓷业、冠福实业、林建忠、林
                                         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冠福股份负担 289,44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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