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0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号案件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
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4
日收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凤阳法院”)签发的(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的撤诉申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
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号案件<传
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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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向凤阳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凤阳法院认为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
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撒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
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
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
果 情 况 , 详 见 公 司 于 10 月 12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生效《传票》及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
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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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 1126 民初 4902 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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