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1-0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
为公司大股东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冠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
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陈烈权先生持有公司 307,163,822 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6%,是本公司的大股东之一,且其目前担任公司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陈烈权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该
项对外担保行为构成关联担保。陈烈权先生本次向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主要
用于偿还前期以公司股份质押所得融资款,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能特科技”)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利于消除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确保
新董事长、总经理上任前,作为新老董事长、总经理衔接期间的临时专门机构“专
项工作小组”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同时,陈烈权
先生通过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给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的方式向公司全资
子公司能特科技的担保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本次公司全资子公
司能特科技为陈烈权先生的融资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为陈烈权先生融资提供担保,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
特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