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2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
金融法院送达的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
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
违规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
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作出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
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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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
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 74 民初 1127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 74 民初 1129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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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开庭
序号 案号 被告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
时间
1、判令弈辛实业履行《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
YCZC20170801)项下回购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溢价回购价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
款人民币 50,703,369.66 元;
(以下简称“弈辛实
(2018) 2019 年 福州路 209 号 2、判令弈辛实业承担原告基本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
业”)、冠福股份、林文昌、
1 沪 74 民初 1 月 17 上海金融法院 3、判令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
林文智、林文洪、上海五
1127 号 日 14:00 第三法庭 证责任;
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4、判令在弈辛实业不能履行第一项债务时,由冠福股份承担第一项债务;
称“上海五天”)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共同承担。
1、判令朋宸实业、冠福股份履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
编号:冠福赢灿(2018)01-2 号)]、《资金支付协议》[合同编号:冠福赢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
(2018) 2019 年 福州路 209 号 灿(2018)01-3 号)]项下支付义务,并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52,010,251.33 元;
司(以下简称“朋宸实
2 沪 74 民初 1 月 17 上海金融法院 2、判令朋宸实业承担原告基本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
业”)、冠福股份、林文昌、
1129 号 日 14:00 第三法庭 3、判令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第一项和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林文智、林文洪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风险代理律师费由朋宸实业、冠福股份、
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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