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1-19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2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
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
违规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
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
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
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
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1
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
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
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
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
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
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
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
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8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29 日、10 月 13 日、10 月 22 日、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11 月 16 日、11
月 26 日、11 月 27 日、12 月 1 日、12 月 6 日、12 月 13 日、12 月 14 日、12 月
18 日、2019 年 1 月 3 日、1 月 14 日、1 月 17 日、1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
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
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
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
2019-001、2019-022)、《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3826 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3
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
闽 0526 民初 413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
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8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3 号案
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
(2018)闽 0526 民初 4137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0 号案件<传票>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
闽 0526 民初 413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
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24)、
《关于收到(2019)沪 0101 民初 108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
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365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415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429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3
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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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开庭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
时间
同孚实业、 1、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 元、收益 2,239 元(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起
冠福股份、 按年利率 7.5%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暂计 109 天,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华夏文冠 福建省德化县人 合计 102,239 元;
(2019) 2019 年 3
资产管理 民法院坪埔龙浔 2、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 闽 0526 民 陈东萍 月 19 日上
有限公司 法庭第三法庭 3、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 元、收益 2,239 元(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起
初 365 号 午 8:30
(以下简 (506 室报到) 按年利率 7.5%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暂计 109 天,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称“华夏文 合计 102,239 元;
冠”)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300,000 元及利息 14,424.66 元(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7.5%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福建省德化县人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3,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 元;
(2019) 同孚实业、 2019 年 3
民法院坪埔龙浔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闽 0526 民 江吴春 冠福股份、 月 21 日上
法庭第三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300,000 元及利息 14,424.66 元(自 2018
初 415 号 华夏文冠 午 8:30
(506 室报到)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7.5%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补充责任);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5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500,000 元及利息 31,583.56 元(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8.8%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5,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 元;
(2019) 同孚实业、 2019 年 2 福建省德化县人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闽 0526 民 朱一凤 冠福股份、 月 27 日 民法院第五审判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500,000 元及利息 31,583.56 元(自 2018
初 429 号 华夏文冠 15:00 法庭(三楼)
年 4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8.8%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补充责任);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判令同孚实业偿还原告本金 50 万元;
2019 年 1 上海市黄浦区人 2、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 32,777 元(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自 2018
同孚实业、
4 - 蔡文舒 月 24 日 民法院合肥路 年 3 月 16 日起算,以本金 50 万元为基数,按照 8%/年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冠福股份、
13:45 213 号 2 楼法庭 3、判令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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