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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2018)闽民终14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1-21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民终 1482 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签发的(2018)闽民
终 1482 号《民事判决书》。冠福股份由于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正
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不服福建省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作出的(2018)
闽 01 民初 1234 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
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向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
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福建



                                     1
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公司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为不超过一年(授信额度
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授信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全部由公
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
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华通银行签订《基
本额度授信合同》【编号:2017HT01(授信)0006 号】,约定华通银行同意向冠
福股份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限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同日,上海五天与华通银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8 号】,林文昌、宋
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分别与华通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9 号、0010 号、0011 号】。在签订上
述协议后,华通银行与冠福股份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HT01(流
贷)0007 号】,约定冠福股份向华通银行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8%,每季结息一次,结息
日为每季末的 20 日,如冠福股份未按期偿还贷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华通银行达
成协议,华通银行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100%,
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华通银行有权按合同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8
年 1 月 24 日,华通银行依约向冠福股份发放贷款 5000 万。因冠福股份逾期未偿
付贷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华通银行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
福州中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公
司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
抗辩。公司因不服福州中院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作出的(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上诉请求

    1、撤销福州中院所作(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要求冠
福股份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
为 1,715,336.23 元),依法改判冠福股份仅需要支付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逾期罚
息 1,688,888.89 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由华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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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上述的判决结果

    福建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61.18 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尚
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预计减少当期利润约 394.64 万元。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
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
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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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 148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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