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2018)津0101民初921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津 0101 民初 9214 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
津 0101 民初 9214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和平区法院定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 9 时 15 分就案号为(2018)津 0101 民初
9214 号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智先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其一号调解室
进行第 1 次开庭。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租金 3,733,792. 94 元;
(2)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保全保险费用 7,467 元;
以上金额合计:3,741,259. 94 元。
(3)判令被告林文智对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欠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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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
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
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
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9214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
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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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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