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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陈烈权先生和邓海雄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9-01-2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陈烈权先生和邓海雄先生
            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就公司董事会提名陈烈权先生和邓海雄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之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提名陈烈权先生和邓海雄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是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
出的,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被提名人也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我们认为,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名陈烈权先生和邓海雄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陈烈权先生和
邓海雄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