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与DSM签订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2019-01-2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与 DSM
签订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能特科技”)与 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China Enterprise B.V.,(以下简称
“DSM”)签订《框架协议》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DSM 是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旗下的子公司,
其在营养品健康领域享有领导地位,并在全球各主要区域都设有相关的生产基
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与 DSM 签订《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就维生素 E
及其中间体业务组建合资公司,可借助 DSM 完备的全球销售网络进一步扩展维
生素 E 的全球销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设备利用率,从
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维生素 E 的品牌效应。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能特科技与 DSM
签订《框架协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
特科技有限公司与 DSM 签订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