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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2-16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5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 236,565.62 万元,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
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
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
债,对 2018 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天津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签发的(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号、(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和平区法院就原告东银
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原告”)诉公司
及其他相关方的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1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号、(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
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9)、《关于收到(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7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13 日与被告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签订合同编号为
TJB1700035《售后回租合同》、TJB1800022《售后回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冠福实业为了融资需要,将自有物出卖给原告,再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租
赁物从原告处购回,冠福股份与冠福实业共同作为合同承租人,向原告承租合同
项下的租金支付及相应一切债务的义务。因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到期未按合同约
定向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东银融资
租赁公司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和平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
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


                                     2
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
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内
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
公司名义和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与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引发
合同纠纷,若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则公司将立即启动向控股股东追
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股份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
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
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案件的《传票》及
法律文书;
    2、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
书》;


                                     3
    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的《传票》及
法律文书;
    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4
       附表:

序                           开庭
        案号      被告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号                           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
                                                                                          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租金 18,641,359.59 元,并向原告给付逾期付
                                                                                          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款的违约金 45,438.94 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
                                               17 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判决如下:
                                               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
                                                                                            1、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2018)津 冠福实业、 2018 年 12 和平区法 金。
                                                                                          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本金
1    0101 民初 冠福股份、月 3 日下午 院第一法    2、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
                                                                                          16,851,323.42 元;
       7660 号 林文智     14 时 30 分     庭   律师费用 1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
                                                                                            2、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费 19,000 元。
                                                                                          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 2018 年 7
                                                 3、判令被告林文智对被告冠福实业、冠福
                                                                                          月 3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占用资
                                               股份欠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
                                                                                          金期间的利息(16,851,323.4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任。
                                                                                          率 6%计付);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律师费用 1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
                                                                                          费 1,9000 元;
                                                                                            4、被告林文智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 135,305 元,减半收取 67,652.5
                                                                                       元,由原告负担 7,652.5 元,被告冠福实业、冠福
                                                                                       股份、林文智连带负担 6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1、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租金 18,776,333.86 元,并向原告给付逾期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款的违约金 16,985.5 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7 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
                                                                                         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8)津 冠福实业、 2018 年 12 和平区法 金。
                                                                                         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2   0101 民初 冠福股份、月 3 日下午 院第一法    2、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
      7665 号 林文智     14 时 30 分     庭   律师费用 1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
                                                                                         判决如下:
                                              费 19,100 元。
                                                                                           1、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3、判令被告林文智对被告冠福实业、冠福
                                                                                         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本金
                                              股份欠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
                                                                                         16,368,419.09 元;
                                              任。
                                                                                           2、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从 2018 年 8


                                                                  6
    月 3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占用资
    金期间的利息(以 16,368,419.09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6%计付);
      3、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律师费用
    1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19,000
    元;
      4、被告林文智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 134,665 元,减半收取 67,332.5
    元,由原告负担 7,332.5 元,被告冠福实业、冠福
    股份、林文智连带负担 6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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