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2019-02-2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邓海雄先生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
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相
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且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名聘任总经理的程序、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邓海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