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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11-02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20-12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
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
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
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
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
告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依法
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前述案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等刑事罪名,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前述案件移送相关公安
机关处理。原告不服德化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法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
依法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9 月 26 日、11 月 16
日 、 2020 年 7 月 16 日 , 公 司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
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关于
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



                                     1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8、2020-093)、《关于收到(2019)闽 0526 民
     初 133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8)。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民事裁定,指令德化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
     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序号       案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裁定结果
                                          1、撤销德化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1334 号
       (2020)闽 05                      民事裁定之二;
 1                     张超燕
       民终 4243 号                       2、指令德化法院审理本案。
                                同孚实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冠福股份 1、撤销德化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1995 号
       (2020)闽 05                     之二民事裁定;
 2                   夏凌燕
       民终 4977 号                       2、指令德化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
     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
     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案件的《民事裁
     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
     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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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
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
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
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
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
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
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
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
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3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1334 号案件《传票》、《民
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终 4243 号案件《民事裁定
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1995 号案件《传票》、《民
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终 4977 号案件《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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