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顾字〔2021〕第 093-01 号 致: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 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6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4 号,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 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 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 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关于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95)、《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 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部 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6)、《关于实际控制人 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 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洪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洪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 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洪先 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关 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7)、《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054)、《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 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5、2021-067)、 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昌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55)、《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昌先生所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关于原实际控制人林文昌先生所持公司股 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1-093)、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 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被执行人林 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及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未能履 行相关执行案件项下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或变价被执行人 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及闻舟实业持有的“ST 冠福”(证券代码:002102)股 票。人民法院在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1 年 5 月止的期间在相关司法拍卖平台上 对被执行人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及闻舟实业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股票进行公 开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司法拍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司法拍 卖已成交,并已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相关司法拍卖涉及的股份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姓名或简称 司法拍卖前持股数 执行法院 拍卖涉及股份数 司法拍卖后持股数 泉州市 林文昌 107,179,326 107,179,326 0 中级人民法院 林文洪 28,866,968 上海金融法院 18,110,000 10,756,968 林文智 114,108,354 上海金融法院 32,355,000 81,753,354 闻舟实业 164,500,830 上海金融法院 164,500,830 0 合计 414,655,478 - 322,145,156 92,510,322 二、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 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 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规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规 定 《上市规则》第 17.1 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五)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七)控制:指有 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 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一)在司法拍卖成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福椿、林文 昌、林文洪和林文智四人,闻舟实业系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文洪持有 其 100%股权的一人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在司法拍卖成交后的公司股份分布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司法拍卖已成 交,并已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司法拍卖成交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变化情况 如下: (1)在前述司法拍卖涉及的第一次拍卖事项成交前,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前十大股东具体如下: 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烈权 307,163,822 11.66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1,478,254 8.79 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164,500,830 6.25 林福椿 135,027,006 5.13 林文智 114,108,354 4.33 林文昌 107,179,326 4.07 蔡鹤亭 64,800,055 2.46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849,101 1.55 蔡佼骏 37,000,000 1.40 林文洪 28,866,968 1.10 合 计 1,230,973,716 46.74 (2)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具体如下: 司法拍卖成交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烈权 307,163,822 11.66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1,478,254 8.79 林福椿 135,027,006 5.13 深圳耀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964,926 4.21 刘飞达 82,250,415 3.12 林文智 81,753,354 3.10 石惠芳 72,000,000 2.73 蔡鹤亭 50,937,055 1.93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849,101 1.55 蔡佼骏 37,000,000 1.40 合 计 1,149,423,933 43.62 2.司法拍卖成交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选任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照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 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结合前述《公司章程》中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及在司法拍卖成交后的公司股 份分布情况,在司法拍卖成交后,若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全体股东均出席会 议,且出席会议股东不存在征集投票权,即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下,公司 任一名股东通过其实际支配的有表决权股份无法决定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监 事的选任。 3.司法拍卖成交后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以及闻舟实业系一致行动人,余江县金创 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除此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委托持股或表决 权委托等安排。 结合前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在司法拍卖成交后的公司股份分布情况,在 司法拍卖成交后,若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全体股东均出席会议,且出席会议 股东不存在征集投票权,即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下,公司任一名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其实际支配的有表决权股份均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4.司法拍卖成交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前述司法拍卖成交后的公司股份分布情况、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情况 及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司法 拍卖成交后,公司股份分布变得更加分散,公司前两大股东陈烈权、余江县金创 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可控制的表决权 相对接近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委托持股或表决权委托等安排,不存在任一股东可 以单一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即在司法 拍卖成交后公司不存在以下股东或投资者:(1)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或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通过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可以实际支配公司 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其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据此,在司法拍卖成交并已办理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后,公司 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司法拍卖成交并已办理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后,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蒋 浩 经办律师: 普泽昆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