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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2-04-19  

                        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304022 号
                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304022 号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的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
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
字(2022)第 304060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1、违规事项导致公司承担的巨额负债,余额的准确性无法确定

    冠福公司 2018 年因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以冠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
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对外借款等事项使得冠福公司需要承担巨额负债,该事项于 2021 年尚未完全解
决。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及附注中列示冠福公司预计需承担偿付余额为
125,697.25 万元,上年末该数据余额为 140,086.52 万元,较上期下降 14,389.27 万
元,主要原因系冠福公司通过和解支付的方式降低了偿付余额,详细情况见附注
十一(2)。因其他未解决事项也因诉讼或仲裁的结果、是否存在其他尚未主张
权利的债权以及冠福公司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金额在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及实际执
行前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冠福公
司本年末上述余额的准确性。详细情况如下:

                                     1
    (1)原控股股东以冠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未履行公司正常审
批程序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预计需承担的负债余额为 27,839.41 万元;

    (2)原控股股东以冠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未履行公司正常审
批程序提供的对外担保,预计需承担担保责任余额为 29,604.39 万元;

    (3)原控股股东以冠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对外借款预计需承
担借款责任余额为 68,253.45 万元。

    2、对林氏家族债权可收回性无法判断

    冠福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中列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原控股股东
(林氏家族)138,286.34 万元,上年末该数据余额为 128,373.09 万元,较上年末上
升 9,913.25 万元,主要原因系部分项目尚未清偿本年继续计提利息增加了需要向
原控股股东追偿的金额,冠福公司对剩余的应收款项仍保持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因原控股股东违规以冠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为其提供担保以及冠福
公司正常为原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预计共需承担担保责任(预计负债、其他应付
款)余额为 43,619.73 万元,上年末余额为 67,058.03 万元,较上年末下降 23,438.30
万元,冠福公司在本年履行部分担保责任后未能完全从原控股股东处获得任何追
偿,对尚未偿付的担保事项计提利息并将预计负债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本年冠
福公司仍无法提供充分依据证明对林氏家族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及继
续计提尚未偿付担保事项的利息并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两项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因
此我们无法判断对林氏家族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金额以及因冠福公司履行担保责
任而对林氏家族行使追偿权的可收回金额。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冠福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
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
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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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涉及的事项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
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前已经获取的其他信息进行
阅读、考虑和报告;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
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如上述“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部分所述,由于上述
事项对本期数据可能存在影响。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三、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上述事项影响冠福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特定项目,可能存在的未发现
的错报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
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冠福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
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
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
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审计报告:对应数据》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
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
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对冠福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如下:

    ①未解决事项因诉讼或仲裁的结果、是否存在其他尚未主张权利的债权以
及冠福公司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金额在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及实际执行前均具有
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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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林氏家族以冠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所涉及的违规事项众
多,但参与整个违规环节冠福公司的员工和详细知情人员较少,对于每项违规事
项的缘由、经过等难以完整了解清楚,且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林氏家族遗漏或者是
尚未主张的负债;

    ③无法确定林氏家族的偿债能力,因冠福公司尚无法对林氏家族所有的可执
行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其他应收款—林氏家族未来现金流量无法准确计量,
故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及预计履行担保责任
后对原控股股东可追偿金额为 0 元的合理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
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
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
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
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
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冠福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
的广泛性影响,原因如下:
    ①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仅影响财务报表特定项目,故不存在广泛性(一)的
情况;
    ②违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预计
负债、营业外支出,该些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涉及的项目,并不是财务报表的
主要组成部分,故不存在广泛性(二)的情况;

    ③对于所有违规事项涉及的情况均已在附注十一(2)中披露,帮助财务报表
使用者理解,故认为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不存在广泛性(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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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对冠福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五、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总额

       使用的百分比:营业收入的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总额的 5%

       选取依据: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收入和利润是大多数财务报表使用
者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因此我们根据营业收入的 1%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利润总额的 5%两者孰低确认重要性水平。

       计算结果:489 万

       上述基准及百分比较上年度未发生变化。

       六、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涉及的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信息部分中说明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意见未涵盖其他信息,对其他信息不发表审计意见或任何形式的鉴证结
论。

       本专项说明仅供冠福公司 2021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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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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