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子公司向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2-05-2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借款是在目前公司经营发展亟需资金这一背景下进行的,本次借款
可以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调整
公司资金结构,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拓展公司的经营规模。
2、本次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是鉴于其与荆州城
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已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为保
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为公司提供了资金保障。
3、本次借款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
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
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
公司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