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冠福 股票代码: 002102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邓海雄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1 幢 715 号房之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3: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 1 幢 715 号房之二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ST 冠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 ST 冠福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 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6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 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10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1 一、备查文件....................................................................................................... 11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ST 冠福、冠福股份、 指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 邓海雄、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金创盈 指 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金塑投资 指 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城发资本、受托人 指 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人 指 陈烈权、邓海雄、金创盈、金塑投资 2022 年 5 月 17 日,金创盈与城发资本签署了《股 份 转 让 框 架 协 议 》, 拟 将 其 持 有 的 冠 福 股 份 60,000,000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城发资本;同日,邓 海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创盈和金塑投资与城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发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 公司 279,523,95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城发 资本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61%,达到权 益变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 舍五入所致。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邓海雄 姓名 邓海雄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0502197009**** 住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金创盈 企业名称 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 1 幢 715 号房之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注册资本 1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22352127451P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08-25 至无固定期限 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 70%股权,汕头市塑洋企 主要股东情况 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 30%股权。 通讯地址 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 1 幢 715 号房之一 联系电话 13923998811 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 主要人员情况 人为邓海雄 3、金塑投资 5 企业名称 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 1 幢 715 号房之二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22MA35FYG70W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12-21 至 2045-12-31 广州铠鲲企业管理中心持有 66.67%股权,汕头市海塑企业 主要股东情况 管理咨询中心持有 33.33%股权。 通讯地址 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 1 幢 715 号房之二 联系电话 13923998811 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 主要人员情况 人为邓海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邓海雄 金创盈 金塑投资 林福椿 林文智 0.27% 8.79% 1.55% 5.13% 4.33% 10.61% 冠福股份 6 如上图所示,邓海雄先生、金创盈、金塑投资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信息 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维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金创盈拟将其持有的 冠福股份 60,000,000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城发资本;邓海雄先生、金创盈、金塑投 资将其合计持有公司 279,523,95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城发资本行使,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61%,本次权益变动后,城发资本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烈权、邓海 雄、汕头金创盈及汕头金塑将与城发资本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有利 于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 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 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 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 年 5 月 17 日,金创盈与城发资本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拟将 其持有的冠福股份 60,000,000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城发资本;同日,邓海雄先生及 7 其一致行动人金创盈和金塑投资与城发资本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 计持有公司 279,523,95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城发资本行使,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0.61%,形成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可支配表 可支配表 可支配 可支配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 决权对应 持股数 持股 决权对应 表决权 表决权 (股) 比例 的股数 (股) 比例 的股数 的比例 的比例 (股) (股) 307,16 11.66 307,163,8 232,16 陈烈权 11.66% 8.81% 0 0 3,822 % 22 3,822 7,196,6 7,196,6 邓海雄 0.27% 7,196,603 0.27% 0.27% 0 0 03 03 231,47 231,478,2 171,47 金创盈 8.79% 8.79% 6.51% 0 0 8,254 54 8,254 40,849, 40,849,10 40,849, 金塑投资 1.55% 1.55% 1.55% 0 0 101 1 101 122,89 122,892,7 257,89 709,580,5 城发资本 4.67% 4.67% 9.79% 26.94% 2,798 98 2,798 78 注:城发资本所持有冠福股份的 72,367,863 股股份,占 ST 冠福总股本的 2.75%,来源于与城发资本同一控制下 8 家关联方国资无偿划转。上述无偿划转 已获得荆州市国资委同意归集的批复并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目前相关转让程序 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获得深交所的正式受理。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22 年 5 月 17 日,城发资本与汕头金创盈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汕头金创盈; 乙方(受让方):城发资本; 2、目标股份:ST 冠福 6,000 万股股份; 8 3、股份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不低于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的 95%。 双方同意,由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双方确定在本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派出相关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尽 调,根据尽调结论及监管机构的审批意见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确定具体股份 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事宜。 4、股份登记过户及后续事项 双方同意,目标股份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时视为完成交割,目标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交割日。 双方同意,为履行目标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 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 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目标股份的交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 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出让方有义务促使目标公司亦根 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若双方未能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正式交易协议并对外 公告,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当继续严格履行其本次转让项 下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5、违约及赔偿责任 双方违反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及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 成的损失。 6、本协议的生效、解除或终止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尽职调查及监管机构批准后以本框架 协议为基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2 年 5 月 1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陈烈权先生与城发资本共同签署了《表 决权委托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维持公司实际控制 9 权的稳定,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金创盈、金塑投资将其持有的冠福股份合 计 586,687,78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城发资本行使。 1、表决权委托 ( 1 ) 委 托方 同 意 不可 撤 销 地 授权 受 托 方作 为 委 托 方持 有 的 冠福 股 份 586,687,780 股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由受托方全权代表委托方,在委托 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 和全部表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①召集(如有)、召开和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②在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包括但不 限于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2) 双方同意,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 股份、配股、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等原因导致委托方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方 所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委托协议之约定,由委托方委托受托 方行使。 (3)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在依据委托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 自主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委托方同意。 (4)双方进一步确认,受托方依据委托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 委托方不再就具体的每一事项向受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但是,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监管机构需要,委托方将根据受 托方的要求另行及时出具授权文件以实现受托方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表决权之 目的。 (5)双方确认,受托方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 使委托权利;对受托方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上述委 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受托方违 反本条约定行使委托权利导致产生不利于委托方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受托方承担 责任,如果委托方已经承担责任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6)双方确认,委托方仅授权受托方按委托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的表 决权,委托股份所包含的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益仍归委托方所有,双方 10 另有约定的权利限制除外。 (7)双方确认,若委托方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托方的, 已转让部分的委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自动解除,该等解除不影响依据 委托协议约定的对未转让部分的委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的执行。 (8)双方同意,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就委托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处置, 委托方不会将其所持冠福股份股份转让予可能影响受托方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第 三方,以及与该第三方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若委托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所 持冠福股份股份的,受托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2、委托期限 (1)双方同意,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委托协议自动失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 长表决权委托期限,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 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委托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双 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委托协议。 3、 权利的行使、协助与限制 (1)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在必要 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 (2)基于委托协议宗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 委托其他方行使。 (3)如果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 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受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 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委托协议条款,以 确保可继续实现委托协议之目的。 (4)受托方在行使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时,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11 占总股本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总数(股) 受限股数(股) 受限原因 比例 1 邓海雄 7,196,603 0 - 0.27% 230,499,999 质押 8.75% 2 金创盈 231,478,254 978,255 - 0.04% 12,000,000 质押 0.46% 3 金塑投资 40,849,101 28,849,101 - 1.10% 合计 279,523,958 -- -- 10.61% 注:上述金创盈、金塑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2,327,355 股均为首发后限 售股,其锁定期均已届满,并已申请解除限售,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市流通。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冠福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 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签字): 邓海雄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负责人(签字盖章): 信息披露人 3: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22 年 月 日 1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建省泉州市 股票简称 ST 冠福 股票代码 002102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海雄、金创盈、金塑投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广东省汕头市 名称 资 注册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人是 否 为 上 市 是 □ 否√ 公 司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279,523,958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 10.61%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 0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比例: 0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 2022 年 5 月 17 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 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其他√ 15 是否拟于未来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 个月内继续增持 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否 □ 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是□ 否 □ 不适用√ 未解除公司为其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否 □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不适用√ 16 (本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签字): 邓海雄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负责人(签字盖章): 信息披露人 3: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22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