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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7-1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22-07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
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00 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道堤街路 1 号洋码
头文创园三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
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7 月 9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现场董
事九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和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
决议:

       一、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陈烈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
副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邓海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
长,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三、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任命战略委员会主任的议案》。本届董事会继续设立战
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独立董事徐前权先
生三位组成,并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1-
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及任命预算委员会主任的议案》。本届董事会继续设立预
算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董事黄浩先生
(4290****5133)、董事构旭荣女士、独立董事查燕云女士五位组成,并由公司
董事长陈烈权先生担任预算委员会主任。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届董事会继续设立审计委员会,选举董事黄
浩先生(4203****3419)、独立董事查燕云女士、独立董事徐前权先生三位为审
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届董事会继续设立提名委员会,选举副董事
长邓海雄先生、独立董事梅平先生、独立董事徐前权先生三位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七、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届董事会继续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选举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独立董事梅平先生、独立董事徐前权先生三位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八、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任命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公司董事会同
意任命独立董事查燕云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查燕云女士担任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九、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任命董事
                                 -2-
会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议案》。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公司董事会同
意任命独立董事梅平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梅平先生担任第七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十、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任命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的议案》。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选举结果,
公司董事会同意任命独立董事徐前权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徐前权先
生担任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一、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
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姚晓琴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议案》的下列
事项:

    1、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姚晓琴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
任黄华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为: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姚晓琴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
任詹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表决结果为: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三、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陈烈权董事长提名,公
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黄浩先生(4290****5133)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为自本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四、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黄丽珠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
    十五、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审
计部经理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郑新论先生
为公司审计部经理,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六、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现行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其中新增第十二条、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原章程增加条款时,章程中的原各条款
序号顺延。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4-
                                          (新增)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
                                      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
                                      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
                                      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要约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他情形的除外。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
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行使。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
                                     会的上述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7-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保;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保;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产的 3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产的 5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是会议召集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确定的
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 其它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8-
方。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并说明原因。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出席。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及表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午 3:00。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日
                                     期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
                                     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

                                 - 10 -
                                        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
                                        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购买、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对本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券品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本;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八)重大资产重组;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公告该决议。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或

                                    - 11 -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披露。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披露。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的股份总数。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股比例限制。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 12 -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3 -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提名委员、薪酬        董事会的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
与考核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长、总经理等行使。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提名委员、薪酬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与考核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 14 -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会的运作。
占资产。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
                                      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
                                      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
                                      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选聘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
                                      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
                                      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
                                      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向商 批准。
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包括但不         (一)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信用证、承 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
兑汇票等),单次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 度、借款、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或其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由本公 他融资事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 15 -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单次金额超过本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的,由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公司
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50%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委托理财时,如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子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 司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次交易金额超 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单个项目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资产的比例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批准;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
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50%以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将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
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司内部的审议批准
总经理审批。                         程序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低于人民币        (三)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资产、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等交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
事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公司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低于人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 数据;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 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和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作为计算数据;

                                 - 16 -
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公司为关联人(公司下属的子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除外)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审议。                                5,000 万元;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 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
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 元;
的累计计算范围。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 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 过 5,000 万元;
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产、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达
担保。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以其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使 准:
用权、商标、专利、在建工程、机器设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备、应收账款、银行存单等各种形式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资产)为其自身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银行授信额度、借款、融资等)提供抵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押、质押担保的,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单次担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 17 -
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产值的 30%的,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
                                    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
                                    值计算。
                                         (四)公司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
                                    于慈善捐款、公益赞助)的,如果一年
                                    内累计对外捐赠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果一年内累
                                    计对外捐赠总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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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低于
    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六)公司为关联人(公司下属的
    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
    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
    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
    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
    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 19 -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二)会议期限;                    包括以下内容:
    (三)事由及议题;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会议期限;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           (三)事由及议题;
意见的事项还应当将议案内容在董事会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 5 天提交给独立董
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会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给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存在其他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和全体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于监事。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于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其他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在前述董
不得兼任监事。
                                      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 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情形时,应当向公司董事会通报或者向
                                    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监事发现公司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
                                    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
                                    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22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限为 10 年。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新增)第八章     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
                                      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
                                      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
                                      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
                                      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
                                      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
                                      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
                                      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

                                  - 23 -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
    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
    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
    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
    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
    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
    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
    作出决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
    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

- 24 -
    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
    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
    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
    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党委参与重大
    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
    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
    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
    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
    会、经理层提出;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
    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
    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
    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
    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
    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
    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
    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
    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国有资产
    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
    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
    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 25 -
                                      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
                                      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
                                      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
                                      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
                                      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议事
                                      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常委会),
                                      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党委常委会)
                                      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
                                      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
                                      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
                                      开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所议事项应
                                      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原则上,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
                                      一人担任,或由上级党组织另行委派。
                                      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原则上应配备
                                      专职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
                                      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
                                      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 26 -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散;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关闭或者被撤销;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 27 -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

    注:如涉及整条(款)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制作《公司章程》修
订本。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公司章程(修
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议案》

    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为发展目标,为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维
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实施以下若干措施:
    1、继续贯彻突出核心主业的发展思路,做大做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
公司和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公司拟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出售非核心主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
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所拥有的房地产资产,以及陕西省安
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金矿资产等,从而更好的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公司
存量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运营及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因资金压力给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3、为了恢复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未来的更好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对

                                   - 28 -
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将继续积极应诉、应对,且制定出有效可
行的债务化解方案,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运用各种合法途径,督促原控
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其侵
占公司利益的情形;积极主动向相关的主管部门请示、配合和沟通,包括但不限
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
管局等,持续有效地协助推进公司原控股股东所涉案件的尽快解决,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争取早日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公司主业的未来发展需求,加强核心主业发展与其所处地的紧密联系,
响应当地的各方面支持,积极与公司当前注册地址的相关主管部门沟通,探讨公
司变更注册地址的可行性。

       十八、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决策职权的议案》。

    为了加快公司的决策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力争为公司
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
董事长审批决定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符合下列标准的经营决策
事项:
    1、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信用证、承兑汇票等)之相关事宜;
    2、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或无形
资产的购买、出售、处置、租赁或承包事宜;
    3、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宜或控股、参股公司
的股权处置;
    4、公司在一年内累计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于慈善
捐款、公益赞助)相关事宜。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经营决策事项,如超过以上审批
权限的,或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 29 -
    以上授权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九、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各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审计部经理简历

    1、陈烈权先生,男,1963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陈烈权先生 1987
年至 1995 年历任石首市化学试剂厂新产品开发部技术员、技术科科长、设备科
科长、设计室主任、供销科科长、副厂长;1995 年至 1997 年历任湖北楚源精细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1997 年至 2004 年历任湖北楚
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总工程师;2002 年至
2003 年任湖北鑫慧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4 年至 2006 年任湖北楚源
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董事局副主席、副总裁;2006 年
至 2008 年任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年至 2010 年任湖北楚源高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副总裁;2010 年 5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能特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能特科技(石首)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19 年

                                   - 30 -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技术专家,多次被
授予石首市“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荆州市“先进科技工作者”、湖北省石化
厅曾授予其“九五计划先进个人”,2012 年荣获荆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2013
年荣获荆州市第二届突出贡献人才奖等荣誉称号,2014 年入选荆州市十大经济
人物。并先后担任第七届石首市政协常委,第四届荆州市政协委员,第十一届湖
北省政协委员。
    陈烈权先生目前持有本公司 232,163,822 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8.81%,
是本公司的大股东之一。陈烈权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
事候选人邓海雄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联关系。陈烈权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
情形。

    2、邓海雄先生,男,1970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邓海雄先生 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2010 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 年
5 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至今任汕头市金创盈
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2015 年 10 月至今任上海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上海钱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 4 月至今任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投资人;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曾荣
获第六届中国民营经济高峰会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称号,并先后担任汕头
市广东省工商联执委、广东省上海商会常务副会长、汕头市台港澳经济研究会副
会长、汕头市中外企业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汕头市金平信用协会副会长、
汕头市金平发展促进会副会长、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汕头市第十四届人大
代表。


                                  - 31 -
    邓海雄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140,846,386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5%,其中直接持有公司 7,196,60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通过持有汕
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股权分别持有汕头市金创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70%的合伙份额及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3.33%的合伙份额,
从而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3,649,78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7%。邓海雄
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候选人陈烈权先生为一致行动
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邓海雄先生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3、黄浩先生(4290****5133),男,198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学历。2008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历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融资部助理董事、董事、执行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担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执行董事;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
年 4 月受聘为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硕引博储备外派干部;2022
年 6 月至今任湖北能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黄浩先生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构旭荣女士,女, 198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人民大学企业经济学在读在职研究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法学本科。2010 年 7

                                   - 32 -
月至 2015 年 9 月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9 年 9 月至今历任荆州
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融资管理、副经理;2022 年 7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构旭荣女士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5、黄浩先生(4203****3419),男, 1988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律师,会计师。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事务部工作;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 月在 荆州市国资委挂职锻炼;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在荆州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2019 年 1 月至今任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信访办公室)主任、公司监事;2019 年 1 月至今在
荆州市荆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2019 年 4 月至今任荆州市城发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7 月至今任湖北省荆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10 月至今任荆州市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1 月至今任荆州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荆州市城发建设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7 月至今任荆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7 月至今任荆州市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黄浩先生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 33 -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6、梅平先生,男,1960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应用化学
专业,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北省新世纪高
层次人才工程人选,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
教育部学科评估专家。梅平先生 1982 年 8 月至 1984 年 8 月在荆州师范专科学校
从事教学工作;1987 年 6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江汉石油学院化学工程系从事教
学与科研工作,历任化学工程系副主任、主任;2004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长
江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长江大学文理学
院院长;现任长江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2011 年 12 月至今任湖北省化
学化工学会副理事长,2013 年 10 月至今任中国化工学会理事;2022 年 7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梅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陈岳红女士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7%;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
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7、徐前权先生,男,1963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处处长。
徐前权先生 1983 年 7 月至 1986 年 4 月在国家气象局任教师;1986 年 5 月至 1999
年 10 月在荆州师专任教师;1999 年 11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荆州师范学院任教师;
2003 年 4 月至今在长江大学任教师;2012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长江大学法学
院院长;2015 年 5 至 2021 年 8 月任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300747)独立董事;2021 年 8 月至今任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事;1990 年 4 月至今历任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徐前权先生是荆州市第四届、第五届人
大代表、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武汉、荆州、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34 -
兼任湖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荆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学
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022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入选首届民
政部社会事务专家、全国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 年 12 月入
选首届荆州市十大法治人物。曾经荣获全国优秀仲裁员、荆州市十佳律师称号。
曾任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徐前权先生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8、查燕云女士,女,中国国籍,1966 年 5 月出生,无党派人士,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MPACC 专业,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
估师、上交所董秘资格证、基金资格。1985 年 7 月至 1992 年 6 月任湖北水泥机
械厂主管会计;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黄石建材供销公司财务科长;1995
年 1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黄石大信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上
海市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兼财务负责人;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沿海绿色家园风控总监;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2012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武汉康普常青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兼董秘;2018 年至今任湖北新华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22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查燕云女士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 35 -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9、姚晓琴先生,1997 年 9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汕头春源集团会计员;1999
年 5 月至 2013 年 3 月历任广东柏亚集团财务会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广东金源昌投资集团财务总监。2015 年至 2019 年任上
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 年 4 月至今任塑米科技(广东)有限
公司监事;2017 年 9 月至今任塑米信息(汕头)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11 月至
今任汕头市塑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塑米科技(成都)
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4 月至今任沨隆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汕头市博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总
经理;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塑米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监事。
    姚晓琴先生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违规事项引发相关诉讼,债权人申请财
产保全,姚晓琴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法院裁定限制高消费;除上述被限制
高消费外,姚晓琴先生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0、黄华伦先生,1996年至2002年历任福建省德化冠峰耐热瓷有限公司、福
建省泉州冠福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人;2001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德化华鹏
花纸有限公司监事;2002年9月至2010年11月任公司监事会召集人(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主席,2002年9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投资部经
理,2004年至2006年兼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任公司董
事;2013年3月至2021年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起至今任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有
限公司董事。
    黄华伦先生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2020 年 12 月 31 日,

                                  - 36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
号),因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违规,导致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时任的董
事、监事、高管皆被处以行政处罚,黄华伦先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被给予警
告的行政处罚,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除上述情况外,黄华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黄华伦先生任职管
理层多年,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方面具备了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
要求。本次聘任黄华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是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运行,不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

    11、詹驰先生,1997年至2001年任湖北楚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
管理办公司审核员、财务部会计;2002年至2010年任湖北楚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2010年5月至今任能特科技财务总监;2012年8月至2022年1
月任荆州市能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9月至2022
年7月任公司董事;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8月至今任能特科技
(石首)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8月至今益曼特健康产业(荆州)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6月至今任湖北能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詹驰先生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20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
号),因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违规,导致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时任的董
事、监事、高管皆被处以行政处罚,詹驰先生作为时任董事,被给予警告的行政
处罚,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除上述情况外,詹驰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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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詹驰先生任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多年,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方面具备了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本次聘任詹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是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运行,不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

    12、黄丽珠女士,女,1986 年出生,本科学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黄丽珠女士自 2009 年 1 月起至今在公司证券投资部
工作,自 2013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投资部经理。
    黄丽珠女士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13、郑新论先生,男,1969 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郑新
论先生自 1992 年 3 月至 1996 年 9 月分别担任德化县曾板水泥厂会计、主办会计
及财经科科长;1996 年 10 月至 2001 年 12 月担任德化石龙水泥有限公司第三水
泥厂主办会计及财经科科长;2002 年 3-12 月分别担任本公司的材料会计、信息
中心主任;2003 年 1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主任、审计部
经理职务。
    郑新论先生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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