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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博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8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层       315040, Ningbo, China
                                    邮编:315040
                                                                    dentons.cn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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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党亦恒、曹寅律师参
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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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3 月 7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宁波市海曙区广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7日9:15‐9:25、9:30‐11:30、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7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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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层       315040, Ningbo,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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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数 合 计 274,348,37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534,272,953 股 的
51.349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74,321,97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44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88,4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1,062,000股;通过网络投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6,40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王利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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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层       315040, Ningbo,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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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1.02《选举王君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戴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杨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黄琼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任杭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蒋岳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徐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杨华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选举舒跃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徐建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00 审议《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其中,第1‐3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第4项议案的表决需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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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
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4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选举王利平、王君平、戴国平、杨
远、黄琼、任杭中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利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王利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君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王君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戴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戴国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杨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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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层       315040, Ningbo, China
                                                      邮编:315040
                                                                                      dentons.cn



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杨远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黄琼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346,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4%。

    黄琼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任杭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任杭中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选举蒋岳祥、徐虹、杨华军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蒋岳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蒋岳祥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徐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徐虹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杨华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层       315040, Ningbo, China
                                                       邮编:315040
                                                                                       dentons.cn



份总数的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杨华军先生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选举舒跃平、徐建村为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舒跃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舒跃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徐建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274,34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徐建村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00《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4,321,970 股,反对股份 25,000 股,弃权股份 1,40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062,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744%;25,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