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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8年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续

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

则,审计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责

任与义务,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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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2018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制度执

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重点控制事项方面

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9)第3040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

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5,493,021.11元,根据《公司法》

以及《公司章程》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规定,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4,732,089.0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13,851,753.24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944,612,685.27元。基于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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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股东投资者回报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的利润分配

方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

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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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岳修峰                 王晓瑞            蔡正华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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