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首次授
权日为2021年2月26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26日为首次授权日,向144名激励对象
授予1,45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3元/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